《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有监督权,但无执法权,所以无权拆除违建,只能发整改通知,规劝等。都无效的情况下上报执法部门。
全部5个回答 >小区楼业主违章搭建该怎么办?
154****9204 | 2014-03-26 19:28:39-
138****6875 把违章搭建的地址,部位,违法建筑的类型,面积,以及影响了其他业主或居民的正常生活的理由写上,要求房管部门依法拆除。 2014-03-29 1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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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572 一、业主有没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改建的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三条中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完全有权利请求违章搭建、改建的业主拆迁其违章搭建物。
然而,实践中法院的处理远非如此简单,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决于该违章搭建是否实际侵害该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出台较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并没有放松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主体要求。
何谓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7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的受理问题通知》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安装防盗门窗等情形确实侵犯特定相邻方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由此可见;
1、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特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
当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收到实际的侵害,在证据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难度,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而不能凭业主的想当然。
2、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没有受到侵害的业主,没有权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也有碰到个别业主,权益并没有因对方违章搭建受到太多影响,仅因邻里矛盾,非要起诉相邻方拆除违章搭建,并有借此诉讼请求逼迫相邻方让步,甚至做出财产补偿的行为。应该说,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难支持。
二、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法院会否支持?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也有针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并作为业主违约处理。
然而,《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对同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承诺,其权利义务由业主承受,即使个别业主违反了这种承诺,也应由其他业主(人数过多,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起诉。
《装修管理协议》的性质虽表面上表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实质仍是业主借此对大部分业主达成一致的装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项予以承诺,其承诺的相对方仍是其他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往法理上说,物业公司无权起诉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有限,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并不是权利源。
三、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愿提起民事诉讼或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小业主,其权利如何救济
1、向行政部门反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业主对于违章搭建、改建等行为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劝阻、制止,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提起民事诉讼。 2014-03-29 10:20:27 -
158****0882 物业问题可以建议您组建【业主委员会】投票重新更换物业公司!还有就是您说的这些问题可以找当地媒体报道一下,看媒体能不能帮到您。 2014-03-28 2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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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359 一、业主有没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改建的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三条中“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完全有权利请求违章搭建、改建的业主拆迁其违章搭建物。 然而,实践中法院的处理远非如此简单,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决于“该违章搭建是否实际侵害该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出台较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并没有放松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主体要求。 何谓“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7】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的受理问题通知》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安装防盗门窗等情形确实侵犯特定相邻方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由此可见;
1、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特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 当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收到实际的侵害,在证据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难度,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而不能凭业主的想当然。
2、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没有受到侵害的业主,没有权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也有碰到个别业主,权益并没有因对方违章搭建受到太多影响,仅因邻里矛盾,非要起诉相邻方拆除违章搭建,并有借此诉讼请求逼迫相邻方让步,甚至做出财产补偿的行为。应该说,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难支持。
二、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法院会否支持?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也有针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并作为业主违约处理。 然而,《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对同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承诺,其权利义务由业主承受,即使个别业主违反了这种承诺,也应由其他业主(人数过多,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起诉。 《装修管理协议》的性质虽表面上表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实质仍是业主借此对大部分业主达成一致的装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项予以承诺,其承诺的相对方仍是其他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往法理上说,物业公司无权起诉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有限,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并不是权利源。
三、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愿提起民事诉讼或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小业主,其权利如何救济
1、向行政部门反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业主对于违章搭建、改建等行为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劝阻、制止,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提起民事诉讼。 2014-03-28 10:33:09 -
139****4374 一般情况下 一楼搭建阳光房 都会给二楼装上防盗窗的 既然注定不能强拆 那就协调让一楼给你们装个防盗窗 2014-03-28 0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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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743 这是不允许的,可以投诉到城管及其国土部分。 2014-03-27 21: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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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611 法院会受理的,找物业解决下 2014-03-27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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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297 一、业主有没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改建的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根据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八十三条中“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完全有权利请求违章搭建、改建的业主拆迁其违章搭建物。
然而,实践中法院的处理远非如此简单,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请求能否被法院支持很大程度取决于“该违章搭建是否实际侵害该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的出台较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并没有放松要求他人拆除违章搭建物的诉讼主体要求。
何谓“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1997】339号《关于违章搭建引发的相邻纠纷的受理问题通知》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安装防盗门窗等情形确实侵犯特定相邻方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相邻方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由此可见;
1、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确实受到侵害的特定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
当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收到实际的侵害,在证据收集、整理及提交上有一定难度,需要专业人员的指导,而不能凭业主的想当然。
2、对于行走、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没有受到侵害的业主,没有权利要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其他业主拆除违章搭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也有碰到个别业主,权益并没有因对方违章搭建受到太多影响,仅因邻里矛盾,非要起诉相邻方拆除违章搭建,并有借此诉讼请求逼迫相邻方让步,甚至做出财产补偿的行为。应该说,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在不能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有道是,法不外乎人情,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法院也很难支持。
二、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业主拆除违章搭建,法院会否支持?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也有针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装修管理协议》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有的法院也予以立案,并作为业主违约处理。
然而,《业主临时公约》是业主对同小区内其他业主的承诺,其权利义务由业主承受,即使个别业主违反了这种承诺,也应由其他业主(人数过多,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应由物业公司起诉。
《装修管理协议》的性质虽表面上表现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实质仍是业主借此对大部分业主达成一致的装修中的禁止和注意事项予以承诺,其承诺的相对方仍是其他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无权以合同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往法理上说,物业公司无权起诉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本身是基于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其对物业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有限,不是相关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并不是权利源。
三、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愿提起民事诉讼或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未获支持的小业主,其权利如何救济
1、向行政部门反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此,业主对于违章搭建、改建等行为可以依法向行政部门反映,由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劝阻、制止,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提起民事诉讼。 2014-03-27 09:12:23 -
134****3100 把业主联合起来,把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解雇,然后再重新找另一家物业公司,跟新的物业公司订明他们该负责什么,不合格的还可以解雇。你们业主是有这个权利的,国家早已明文规定业主有这个权利。 2014-03-26 19: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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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性质不同而不同的,不一定会被拆除。下面详细介绍一下。拆除处理放在**后。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搭建的房屋如何处理违章搭建的处罚程序有:1、物业公司的权责物业公司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当然作为物业公司,其没有强制拆违的权力,也没有起诉业主拆违的权利。物业公司只有劝阻的权利,若业主坚持违章搭建,物业公司只能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2、相关业主的权利若业主、使用人违反规定或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权利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业主,主要是指相邻业主,通过相邻权进行起诉。《物权法》第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对违章搭建业主的处罚若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这里的处罚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处罚:罚款;另一种是行政强制:强制拆除、限制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4、对物业公司的处罚物业公司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会收到行政处罚的。5、受处罚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对市房地资源局、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违章建筑的拆除主体拆除违章搭建,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即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它们之间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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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物业不是不想管,是管不了。面对违章搭建,物业的责任就是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来处理。现在,既然物业说不管,我建议你投诉到物业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简称房办)。他们负责管理违章和物业。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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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房屋内部进行隔层,一般来说是不属于违建,但如果说在房屋外的公共区域,比如说楼梯间进行合成,破坏了公共设备,并且占用了公共面积,物业有权利进行拆除。外如果房屋内部在做隔层的时候拆除了承重墙也属于违规建设,会影响到整体楼层的稳固,建议在进行隔层时和物业报备,看是否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 目前的房屋隔层主要是橡胶板和钢木结构两种,就目前来说因为橡胶板的自助比较大,所以会导致房屋开裂或是基础不均匀而导致房屋下沉,一般的高层房屋都采用的是钢木结构。能够做隔层的房屋,一般层高都在5米以上,如果层高较低,分成上下两层后会有明显的空间狭小,大大影响了居住度,此外为了保证在居住时的自身安全,尽量在楼梯的两侧都安装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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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物业费的收取是按照物业公司服务等级来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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