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过户,住房房产证登记人还是原房主,那么,拆迁受益人,是原房主,不是买家,买家有买卖合同和付款凭据,可以主张债权,要求还钱,以及依据买卖合同主张赔偿,
全部3个回答 >有没有房屋拆迁的有关法规?如果遇到我这个事情该怎么办?
137****6242 | 2014-03-21 11:23:33-
135****7575 使用权和居住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权利!
使用权限和居住年份的关系要看你父亲单位关于住房方面的政策了.
目前单位已经倒闭,建议你们咨询当地房管局看该房屋是否已经托管到其他单位,如果有的话,他们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什么都没有的话,那么只能是政府部门的事情,可以上访.住还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以后遇到拆迁等问题而你们还是没有相关手续的话,只要不搬家,就好解决. 2014-03-22 09:28:26 -
134****3702 如果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既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当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就要查一下你们省是怎么规定的了。
另外也可以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如果是调换,就是过去你们有什么条件现在给的房子也应该有什么条件。
至于“三通”无非“路通、水通、电通”之类的。 2014-03-21 11: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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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房产证的作是确认产权、确认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测量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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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拆迁时也需要支付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额不应当低于房屋的重建成本。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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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要是合法建筑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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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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