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民法中的代理关系,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饭店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饭店的消费以月结方式负担,A为甲公司经理,代表公司在饭店消费,A因故辞职,其后,还以公司名义在乙饭店消费,待甲公司去结帐时,发现A的消费,说其已经辞职,不能代表公司拒绝负担费用,但这里乙不知道A与甲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有理由相信A代表甲公司,所以乙饭店为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应当负担费用。负担后可以向A索赔。此案中,乙饭店为善意,A就为恶意,也就是他们主观是否知道即想要追求达到的目的。
全部3个回答 >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153****9854 | 2014-03-19 12: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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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685 私自将他人财产抵押给他人,是抵押的话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他的物权实际上还是归甲所有! 公安机关处理得当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案中,只有乙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这是民事案件!理应有法院处理,乙要向甲和丙分别承担由于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如果丙报案,公安机关根本就不会立案 2014-03-20 10: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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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676 你好!%7E
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您的问题,已不是善意的问题。。因租客和中介已收取您的违约金,租户没有购买的意愿, 租户和中介认可该事实的存在性,您就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了。 2014-03-19 20:41:18 -
148****4713 光有收据是不行的,当时该让他写一份放弃购买权的协议 2014-03-19 18: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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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053 证明自己的善意要从以下几点考虑: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力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作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有效,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在民法中,经常会出现真实的权利状况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例如:甲把电脑借给乙,乙把电脑卖给丙,这时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是乙占有这个电脑,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推定乙是合法权利人,但实际上合法权利人是甲,但对于丙,甲乙之间借用的债的关系是不公示的,丙是无法了解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的,丙只能靠权利外观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与谁交易,如果丙不知道乙的权利有瑕疵,而与乙进行交易,那么丙就是善意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不是以正常价格收购就不能认为是善意,所以也就不存在保护善意第三人
妇女要想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只能向前夫要求赔偿。 2014-03-19 17:44:34 -
152****0089 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就是登记,登记既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所以拥有了所有权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4-03-19 13: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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