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什么情况下不成立业主大会?
159****4515 | 2014-03-19 12: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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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73 成立业主大会是比较好的,因为有什么事情都可以大家一起商量对策,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 , 2014-03-22 09: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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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202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在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或者入住满一年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业主委员会。 2014-03-20 1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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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227 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4-03-19 1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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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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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的,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是为了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做准备工作的,筹备组一般可有社居委(街道)一名,建设单位一名,再加几名业主即可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召开业主大会之前,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拟定相关条约草案。等到首次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自行解散。具体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请查阅当地房产局物业办(或所属区域小区办)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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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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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