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租房申请条件:①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与上海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②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对上海市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等机构,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的单位。公租房作为目前一种政策性的住房,对于申请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像在上海这样的城市,一般符合条件之后还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了之后通过摇号的方法选房,租赁到期之后还要对申请人进行再次审核。
上海公租房申请的条件、如何申请?
131****7702 | 2014-03-16 1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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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594 准入条件
根据政策设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不过,申请必须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
一是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按照政策设计,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2014-03-16 17:35:08 -
153****5512 公租房租金略低于市场价 上海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2011年1月5日 ) 上海《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1月4日从市房管局官方网站获悉,该规定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
《若干规定》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为: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两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二,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三,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申请对象通过所在单位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对申请对象初步审查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由运营机构出具登录证明;市级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分配各区使用的,由相关区政府指定的运营机构负责申请审核工作,并出具登录证明。申请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则上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确定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实际,对面积核查办法作适当调整;申请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根据申请对象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无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确定其住房状况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方式,对运营机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其他费用三个月以上的,运营机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承租人和同住人所在单位,要求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廉租房申请: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哥们只能考虑公租房了 ,廉租房你部符合条件。 2014-03-16 13: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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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这个你就可以认定你能不能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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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 1.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 2.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 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其它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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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个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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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考虑到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各区(县)**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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