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全部3个回答 >大修基金该交给谁,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还是政府房管部门?
155****3214 | 2014-03-02 12:55:21-
131****6052 一般都是开发商代收,或者银行代收,**终都是交给国家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处专款专用。 2014-03-05 09: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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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157 大修基金交给政府房管部门,但是有好多都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代收后统一交,比如曲江6号,大修基金是开发商代收,但是很长时间都没有交到政府房管部门。建议直接去房地局自己去交。 2014-03-04 0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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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615 不交大修基金没办法办理产权证,但是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都对办理产权证有个约定时间。如果超出办理时间没能拿下来产权证,开发商就会违约。所有一般情况都会在签约的时候交,这样才能保证不耽误办产权证。 2014-03-03 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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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716 当然是zf部门了撒 2014-03-03 1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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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34 这个靠你们一家是不行的,至少你和联系三分之一的业主,那么他们就会重视了。 2014-03-03 0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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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653 们无论是自购的住房还是租用的住房每个月都要交纳维修资金(原“本体维修基金”),但很多人没有注意这项维修资金是交给了谁,是怎么使用的。就拿深圳为例,许多小区里每个月业主的信箱里会提前收到一张收费单据,这张单上列支了三项费用,一项是物业服务公司应收款项物业管理费,一项是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的水费,还有一项就是维修资金,这张单上业主应交的就是三项费用合计的数额,由业主的帐户划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帐户上。其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根本无权收取维修资金,更无权直接使用维修资金。也有一些小区聘用的正规的物业服务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由房管部门对这项资金进行监管。每笔维修资金的使用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与《物权法》同一天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笔者颜宇丹律师前不久代理的业主集团诉讼,案由是物业管理费纠纷,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后,未与业主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服务公司仍不撤离小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所欠的物业费和维修资金。笔者颜宇丹律师代理的业主方胜诉后,该物业服务公司眼看继续逗留在小区里已无望索要所谓的欠费和继续以事实物业管理服务对小区进行强行服务并收费,于一个深夜里未进行任何移交工作就逃离小区,并卷走了已收取还剩余的近两百万专项维修资金款。现在业委会又委托本律师准备向法院起诉该物业服务公司要回属于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使用办法进行了规定,可为何有些物业服务公司仍罔顾法律规定我行我素,其中原因除了小区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知之甚少,更加折射出相关政府机关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松散,其实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小区的维修资金进行监管并不难,而现在的情况是除非有人举报,主管部门从不主动去检查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4-03-02 13: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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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金是房屋的修葺!什么的,需要物业管理的部分!收费标准根据地域性小区,房龄而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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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的钥匙一般在房屋完工后由开发商交给物业,然后物业再交给业主,物业公司没有留存钥匙的权利和义务; 如在业主验房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一般是由物业公司联系施工单位和业主,约定时间上门维修; 如果业主觉得不方便,可以根据业主的意愿将钥匙委托给物业或开发商维修人员,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完全凭业主的意愿来决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不要求物业公司都不太愿意接管业主的钥匙,因为在保管钥匙期间他们是有管理责任的,换句话说,如果在此期间玻璃打了或者什么丢了的话,他们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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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二)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四)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五)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六)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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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品房购房者按购房款2%向市区县房地局缴纳维修金,开发商是无权进行代收代缴的。代收需要房屋主管部门的授权,现实中房屋主管部门也没有授权开发商一定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代缴是需要业主的委托,那么现实中(基本上)是没有业主委托开发商进行代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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