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想换物业公司要走的流程: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终确定中标人。
全部4个回答 >业主委员会有权批准物业管理的规定吗?
157****1993 | 2014-02-24 10:15:56-
155****1438 业主委员会实施自己管理,要经过2/3以上业主同意才能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当地政府指导价,并公示费用的收支情况。
PS.一般来说,业委会自管是搞不起走的,毕竟人家也不是专职人员,涉及收钱难免有人说闲话,时间一久自然就没人愿意再管这摊子事了。 2014-02-27 09:42:20 -
142****4084 应该有点出入。。。。不可以这样理解! 2014-02-26 1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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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284 应该有点出入。。。。不可以这样理解! 2014-02-26 17: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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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9786 还能通过开发商指定 2014-02-26 13: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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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513 是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就是为物业管理而成立,只能做关于物业管理的决定。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014-02-25 21:50:58 -
151****9817 应该由全体业主大会代表组织,业主委员会来监督物业。 2014-02-25 13: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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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763 这种理解肯定是错误的.那句话的意思是,有业主委员会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规定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但没有之前,肯定要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包括管理费\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按他的理解,那物业公司不是业主委员会请的,物业公司也不能管理了.这明显跟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不符.
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2014-02-24 15:33:50 -
143****2020 这种理解肯定是错误的.那句话的意思是,有业主委员会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规定需经业主委员会批准,但没有之前,肯定要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包括管理费\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 按他的理解,那物业公司不是业主委员会请的,物业公司也不能管理了.这明显跟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不符. 还需要什么帮助可以直接加我好友!
! 2014-02-24 10: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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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管理,业委会可以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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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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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业主自治,业委会可以直接管理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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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没有这个权利。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决定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是业主大会的职权。即,只有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进行全体业主表决,才能决定是否辞退现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都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委会没有权利擅自辞退正在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业委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不满,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企业的服务工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面积及户数都超过物业项目总额的50%),可以启动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如果半数以上业主对当前的物业企业服务工作表示满意或无异议,则不能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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