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分为8个步骤:1、提出申请;2、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以及登记;3、流转双方信息发布;4、流转双方进行组织洽谈;5、流转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6、全面审核之后进行发证;7、资料归档;8、跟踪土地流转之后的情况。国家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由于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转移的情况,有一些闲置的土地,通过流转承包经营权之后,土地能够更好的进行综合利用。通常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以下5种:1、转包,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2、出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3、借用,也就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进行使用。4、互换,主要是指农民为了工作方便或者出于其他考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其他人行使。5、转让,主要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在经过发包方许可之后,通过一定方式以及约定的条件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行为,同时也要与发包方变更相应的承包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132****2762 | 2014-02-23 11:42:29-
153****3730 需要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4-02-26 09: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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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309 个人批地使用,是要交费用的 2014-02-25 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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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457 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014-02-25 10: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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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2、鲁财税[2006]26号根据鲁财税[2006]24号文件规定,
一、《通知》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指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当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集体土地。“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二、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自实际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税收征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鲁地税函[2008]126号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可以看出,要交土地使用税。 2014-02-25 09:41:25 -
136****3692 不需要交,但是农民没有权力转让啊 2014-02-25 0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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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316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坐落在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要缴纳的一种税。是土地使用权归谁,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谁交。跟性质没关系。当然,如果不是营业用的,如个人自住,是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2014-02-24 16: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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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582 就是使用者交 2014-02-24 0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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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706 需要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2014-02-24 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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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是可以转让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可以由出让方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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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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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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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子产权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再则,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禁止的是向城市居民出售,而继承的发生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因此,坐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作为遗产继承时,无论继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应在可继承的遗产之列,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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