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两年的二手房过户需缴纳:1、契税。契税分两种情况来征收。首套房 90 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成交价的 1%; 二套普通住宅不论面积大小契税都为成交价的 3%。2、个税。个税即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的 1%。满 5 年的商品房一般情况下是免征个税,不过前提是要看原房东名下有几套房,如果是唯一住房即可免征,相反就要征收 1% 的个税,未满 5 年的商品房不分首套二套都要征收。3、查档费。收费标准每人 10 元,根据买卖双方户口本上人数总和来收取。4、营业税。营业税是成交价的 5.55%,征收标准分两种情况:满2年就免征,不满2年要全额征收。
全部4个回答 >拍卖未过户的房产由谁缴房产税
133****1221 | 2014-02-14 19:40:59-
147****2865 打不赢,现在税费虽然是国家规定了由哪方出,但是可以以合同约定**终出资方,既然拍卖说明中已经说明了税费由买房人承担,那么即认定为已提前告知,而买房人参与拍卖,也视同接受此约定,这和买二手房业主不承担税费,由买方承担是一个道理。
真要是想打这官司,突破口应该是举证拍卖公司和公证处的操作违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2014-02-17 18:58:09 -
155****1728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参考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协议约定已将房屋交给购买人使用,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物权未发生转移,可以理解为产权未确定,或使用者已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应该由使用者缴纳房产税,不属于无租使用代缴房产税的情形。 2014-02-16 09:50:30 -
134****3400 购买的人承担 2014-02-14 19: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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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实例】税务稽查发现,公司A项目,出租地下车库,按租赁合同,租期30年,一次性收取30年租金3,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公司除按3,000万元确认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外,同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年租金=3,000万元÷30年=100万元。年申报房产税=100万×12%=12万元,截至稽查日,累计已出租4年,申报四年房产税总计48万元。这是金穗源商学院太原地区《税务稽查实战训练营》一个案例,都是穗友们日常处理的业务,那我们看看税务稽查人员的处理: 【稽查人员A认为】一次收取租金3,000万元,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纳税与资金匹配的原则,应该一次性确认全部。应比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一次性确认收入,缴纳房产税3,000万×12%=360万元,要求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稽查人员B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期**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部分无效。所以,租金从法律上看应该只有20年,按年缴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3,000万÷20×12%=18万元。稽查认为,四年来企业每年少缴房产税6万元,应补税2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罚款。穗友们,你认为哪位稽查人员的处理是正确的,或者他们错在哪里呢?《训练营》现场可是讨论的如火如荼,大家旁征博引,各抒己见。当然,对于稽查人员的错误定性,必然少不了《税苑微课》“稽查专题课程”中,蓝老师经常和大家谈到的四句真言: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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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1.2% ;2.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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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征收标准: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计算方法: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Eg:一居民家庭 3人 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现新购123平米,单价21500元计算方式:105 123-180=48平 48*21500*70%*0.6%=4334.4元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所需材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 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等资料。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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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计税原值是房产税从价计征中的一个指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简单来说即房产建造之初所花的总金额。2、房产税计税原值就是房产的账面原值,有的包含土地价值,有的土地单独列账,缴纳房产税时就是以房产的账面价值加未计入房产价值的土地价款作为计税依据。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包含土地)X70%X1.2%。3、房产税的计征方式有以下四种:居民自用的住宅类房产免征房产税;出租(用于经营)房产按年租金12%计征房产税;其他情况均按房产原值缴纳1.2%房产税;特例,免费租借,视同第2条,按市场均价核定征收。4、土地评估也应按照会计规定处理,若按会计规定已将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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