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这样的老房子一定要注意证件是否齐全,还要了解房屋的性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调原始档案,拆迁补偿肯定是按照房产证的面积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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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407 | 2014-02-12 22:35:51-
136****4330 这个问题就不好讲了,有的房子是数砖头的 2014-02-15 1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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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870 一定要签协议的。一般这种做下来,都是一比一的比例,给房子的。你鞭长莫及,但你签协议一定要回去,把好关,然后就看你父亲,拿房子拿到多少,就知道受没受欺负嘛。 2014-02-14 16: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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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880 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都不太一样,看是因为什么拆,如果是私人肯定就赔得高,如果是公家可能相对少一点,这个你得到拆迁办问,如果拆的不只你一家,**好是联合起来大家商量好一个**合适的价格再去跟拆迁办交涉.总之法律也是到了地方就不一样了,只能自己多跑跑,然后问问你们当地管这个拆迁办的土地局.拆迁有的时候猫腻太多,不要吃亏太多就行. 2014-02-14 09: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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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639 按法条说是按2010年的政策执行,但拆迁弹性很大,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还是要靠你自己协商。总之就是市场价格,等价交换。 2014-02-13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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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292 这个属于擦边球。拆迁办肯定愿意按照05年的政策拆,这样花钱少。
但是如果05年的执行标准执行不下去,也就是你们都不同意,不同意这个方案,那么拆迁办会自己研讨更改方案,当然了,这个需要周期,需要与开发商协调,以及报批政府。
你们可以等等,如果这个项目到了不得不拆的地步,他们会拿出标准的。其实就是他们太懒了,懒得拿新方案报批罢了。
希望能够帮助你 2014-02-13 19:28:31 -
155****3450 因为地区不同拆迁安置也是不同,初步看了您问题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都是正规条款 2014-02-13 0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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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698 这个还是要你们居委会有没有什么硬性政策的东西
我们这里是发拆迁通告的前2个月,就停止一切<具体的核算人员补助>
只能解释到这里,在详细的问问.因为没一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
我是<北京的> 2014-02-13 09:26:17 -
133****1720 你所说的拆迁规定1:1.2,有文件吗?如果有的话,那你还可以继续和他们谈判。如果没有的话,只是有过这样的事情,那么就见好就收。反正,不管怎么样,老百姓就不能吃亏。但如果要的太多的话,强迁还是有可能的。强迁前,他们会给你下达**后的通牒,那时就需要小心了。 2014-02-12 22: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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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这样的老房子一定要注意证件是否齐全,还要了解房屋的性质可以到当地房管部门调原始档案,拆迁补偿肯定是按照房产证的面积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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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都不太一样,看是因为什么拆,如果是私人肯定就赔得高,如果是公家可能相对少一点,这个你得到拆迁办问,如果拆的不只你一家,**好是联合起来大家商量好一个**合适的价格再去跟拆迁办交涉.总之法律也是到了地方就不一样了,只能自己多跑跑,然后问问你们当地管这个拆迁办的土地局.拆迁有的时候猫腻太多,不要吃亏太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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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么,当时你分给谁就是谁的啊比如你们一家三口分了两套房子,一套是父母的一套是孩子的,到拿房子的时候办产证的就看上谁的名字了,一般一开始动迁协议签好以后,那套房子就是上这个签动迁协议的名字了等产证出来以后,是谁的名字就谁的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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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于行政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行政裁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于行政裁决。2)、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该公司一次性补偿拆迁给的数额”裁决,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该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10户居民可以采取何种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五、行政诉讼程序(一)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在第一审程序中只有普通程序而没有简易程序、特别程序。1.开庭前的准备它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必经程序。其核心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和提出的事实根据,初步掌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收集有关证据,通知相关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为正式开庭做好准备。审理第一审案件,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都必须开庭审理。它由一些按先后顺序排列,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结的若干步骤组成,大致分为: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在第一审程序中,对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一审案件的审结期限依《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10户居民应收集:“一次性补偿拆迁给的数额”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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