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服务 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有偿便民服务的,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2、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建立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公开、监督制度。 3、设有服务接待,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 4、广泛的应用专门的物业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设备档案和日常进行管理。 5、按合同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6、小区业主支持和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抽样调查,满意率达90%以上,及时改进薄弱环节。 7、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应全部持有物业管理人员职业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服务意识高,敬业精神高,业务素质强,行为语言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9、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消防培训及其他服务培训。 (二)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提供服务。 2、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房屋、道路平面示意图、宣传栏,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的标识齐全、规范、美观。 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私自拆改管线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5、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全部3个回答 >廉租房制度到底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158****9546 | 2014-01-22 19:06:15-
148****8992 廉租房的大门能敞开一些吗?
“廉租房就是要给低收入者解决实际困难的,而有这些实际困难的群体很庞大,远远超过现在限定的范围。”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表示,相对西方而言,我国目前对廉租房的申请条件过于苛刻,这是导致廉租房数量非常少的原因之一。
尹伯成认为,廉租房的范围现在应该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收入很低,属于贫困者的市民,如那些下岗职工等。第二、外来务工人员。第三、高校毕业生。
早在1998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给廉租房圈定了适用对象:**低收入者。
而在各地实际实施情况中,对**低收入者的定义大同小异,一般都是当地划定的**低生活保障线,部分城市还将人均住房面积大大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者也作为廉租房可申请对象。各地政府通过提供出租屋或者租赁补贴等方式来实现廉租房政策的实施。
专家指出,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角度而言,一个健康的房地产业并不是一个单纯追求暴利的行业,而应该是各个层次的均衡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发展市场化的高端商品住宅同时,也要适度满足低收入者低层次的住房需求,积极推动廉租房的发展。
事实上,廉租房在许多国家都是一项重要的住房政策。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住宅法》,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房屋时,只支付户收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由政府支付给出租户。而加拿大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设公共住宅,提供给低收入者租住,居住者只需支付25%到30%的租金,其余由政府补贴。
管理者不可缺位
尽管中央在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中给了廉租房明确的定位,众多低收入群众也渴求着得到廉租房政策的照顾,但从近年来的实施情况来看,作为廉租房政策的实际管理者———地方政府缺位现象严重,使得廉租房政策更像一个“官样文章”,名存实亡。
4月初,建设部的一份通报显示,至今仍然有70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而在一些已经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大城市中,廉租房数量也非常之少,难以实现保障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目标。建设部提供的资料显示,7年来,各地用于实施这一制度的资金不过47亿元,使近33万户家庭明显改善了住房条件,而这只不过是全国需要廉租房的庞大群体中一小部分。即便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目前也不过总共建了14000套廉租房,相对京城的数千万人口,这个数字显得很是渺小。
“我们就拿上海来说,上海在廉租房上算是走在全国的前面了,但廉租房建在哪里呢?说白了,现在执行的廉租房政策不过是摆了个花瓶,装装样子而已。”提起廉租房,尹伯成气愤不已。
尹伯成认为,导致廉租房政策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就是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尹伯成建议,中央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而是应当建立一系列硬性考核指标,并明确奖惩,通过硬性考核的方式来强行落实廉租房政策。
一位业内人士则指出,廉租房政策和目前正在推行的其他宏观调控政策一样,都必然牵涉到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利益博弈的问题。
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5%左右),被纳入廉租房建设资金之中。而据媒体报道,这个资金比例**初的设想是25%,此后降到20%,直至目前这个水平,而比例的逐步降低正说明其中博弈的艰难。
业内人士认为,中央政策**终还是要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要解决廉租房管理者缺位的问题,就必须首先解决好中央和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利益分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廉租房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变成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
“廉租房政策的实施落实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需要非常严肃的人来从事这件事情。”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华民教授的话意味深长。 (记者 李良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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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提高经济适用房供应比例至30%
目前,武汉市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房市场供应,将经济适用房年度供应量占全市住宅总量比例,由以前平均每年15%提高到今后几年的30%,以缓解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带来的房价上涨压力。
河北:首次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竣工比例
日前,河北省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经济适用房的年竣工量要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至20%,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不得超85平方米,属中高层的不得超95平方米。
北京:廉租房政策已实施4年,1.5万户家庭受益
据北京市建委提供的资料,早在2001年,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北京市政府就出台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城近郊八区,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的解困范围。
4年来,北京市共计有1.5万户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政策,平均每年不到4000户,远远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的需要。
重庆:土地供应向普通商品住房倾斜
重庆市国土房管等9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出台关于贯彻国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土地供应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倾斜,使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广州:推出6000元/平米限价房
8月4日,广州市萝岗区(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宣布,将从8月23日到9月5日,对两幅用地面积共23万平方米的住宅地进行挂牌,本次挂牌出让拟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用竞地价方式出让要求建成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数量约为4603套,特别规定其房价不得超过6000元/平方米。
据了解,此次是河北省首次明确提出经济适用房竣工量比例。因经济适用房主要是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此比例是根据这部分人群所占城镇家庭比例测算出来的。 2014-02-14 10:53:22 -
138****9437 廉租房不便宜,每平米标准是41元,所以租金2000元,50平米房子。 2014-01-25 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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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987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经济、**公平、**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大的特点,就是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的责任,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对市(区)、县人民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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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
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
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2014-01-24 16:12:44 -
151****8954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
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经济、**公平、**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
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
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
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 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 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2014-01-24 13:09:42 -
144****0824 廉租房不便宜,每平米标准是41元,所以租金2000元,50平米房子。 2014-01-24 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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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702 “租”给公民? 2014-01-24 0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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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717 “租”给公民? 2014-01-24 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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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518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经济、**公平、**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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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
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
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2014-01-24 09:02:36 -
145****9656 根据建设部设定的工作计划,2007年,国内所有城市和县城镇将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这是记者从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廉租住房制度是中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经济、**公平、**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而廉租住房的基本宗旨,是努力保护低收入者的生存空间。其**大的特点,就是政府供应并提供资金补贴,其对象是人均收入偏低的城镇无房户。由于用地较少、成本较低和可以反复使用,廉租住房制度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有效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一种保障方式。因此,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居者有其屋,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的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问题,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思想。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很好,如目前全国40多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去年财政收入数百亿元,但投向廉租房建设的资金不过区区数千万元。可以说,有些地方还没有真正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梦想,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我们有这样的意识:老百姓的住房问题,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努力通过各种办法,比如提供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来解决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而不能完全抛给市场。正如建设部所要求的,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笔者以为,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像看重GDP指标那样看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民生问题,真正地“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不难做到。
出租房的地方性的条例很多,但国家统一的法规还没有.
随着国家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较大的资金投入,确实有必要规范现行的租房制度.
现在各地已经开始修订原来的租房制度,但具体内容还不清楚.国家是否在今年8月要颁布新的出租条例也没有准确的信息. 2014-01-22 19: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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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房产税改革内容1、房产税改革内容范围扩大了。改革后,纳税人将被扩展到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2、税收范围扩大。改革后将把财产税扩展到农村地区。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财产权利的单位和个人。3、税基改变了。改革后的财产税作为税收的基础,通过了财产的估价。4、税率调整了。改革后的房产税将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税负与以前大体持平。5、地方的权力扩大了。改革后将把房产税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方,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二、房产税改革内容具体征收办法(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减除比率)*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上面这些就是房产税改革内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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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就是管理费,物业费不交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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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河南省会城市,有专家预言,郑州未来人口将达到1500万,住房问题会成为郑州的一个瓶颈。早在2011年郑州市政府就推出了住房限购政策,此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郑州市住房紧张的状况。 一、自2011年1月6日起,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结合我市当前实际,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 无法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郑州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同时,将根据我市房地产运行情况,对住房限购政策、限购区域及时进行评估并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后,对外公布执行。(该限购政策不含各县(市)、上街区)。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表》应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购房资格审核义务。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核实《申报表》所填信息内容,登录限购商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输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同时核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本通知规定,或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销售,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五、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审核,在受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时,应当核验《申报表》和购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要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七、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航空港区均应按本通知执行。 附加: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郑州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郑州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郑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郑州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郑州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郑州市区向其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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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契税税率实行3% ~5%的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契税计算方法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新房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二手房应纳税额=二手房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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