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公共设施设备方的维修及保养、清洁绿化、客户服务、
全部6个回答 >物业这样做是否侵权 ?
131****6404 | 2014-01-18 1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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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782 也不算侵权,是有这个说法的。不过你可以不买他们的东西 2014-01-21 09: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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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8731 严格意义来讲,阁楼属于公摊部分,居民私自占用公共部分,应自行拆除。可以让物业执行。物业不执行就直接到业委会。 2014-01-21 0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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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517 由于我们被人家领导惯了,所以不习惯当主人,一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就是业主是主人,物业是仆人,根本就没有物业管理而应该是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没有权利管理业主,只是服务业主,这些问题要通过组织业主委员会来展现业主的力量,大家可以开除不守法经营的物业公司,择优选用优秀的物业公司,前提条件就是业主们要团结起来,当家作主。
关于物业不让安装防盗窗的问题,你可以要求物业承诺负责全部的安全,一旦被盗可以索赔。北京曾经有案例,一个小区就是不让安装防盗窗,结果一位业主被杀害,物业被法院判决赔偿30万元。 2014-01-20 20:04:04 -
133****0398 很明显是侵权行为了,即使没有合同,举证也简单,这么多住户的证词就是证据,你可以先联合部分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同时可以向新闻电视曝光,这样效果好一点,快一点),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只要通过法律途径了! 2014-01-19 20: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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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849 物业估计是为了整体的小区环境考虑的!因为每家每户按防盗窗颜色都不一样!怎么说呢!互相体谅吧!他们统一规定了!你可以先看一下多少钱!质量怎么样...如果和自己买的差不多的话,还是为别人着想一下吧!而且现在遇到这个问题,肯定不会只你们一户!小区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吧?可以遵循一下大家的意思!毕竟人多力量大!大家一起选出一种大众认为不错的防盗窗,让物业去认可...希望能帮您解决问题!祝您新年快乐... 2014-01-19 20: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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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55 不算花园是你私家的么? 2014-01-19 19: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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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219 物业为了小区的外观统一,可以要求按业主要标准安装防盗窗等,但不可以强制要求业主一定要向他们购买材料(这明显他们从中得到了好处),物业费也没用预交的规定,业主只要按时交纳就可以!
看来你们物业是完全不懂物业法,你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如房地局,工商部门市场科! 2014-01-19 09:18:13 -
156****1482 那得看看那个阁楼是否是开发商赠送给你家的,如果不是他也不能使用,那个属于公共面积,找物业去,让他拆了! 2014-01-18 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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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908 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将物业的共用部分委托他人使用,这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业主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不经同意共用设施被占用
2003年5月的末,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小区的离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锻炼回来,突然发现一楼地下室前面多了一大堆煤。昨天还没有呢,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几个业主找到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
原来早在一个多月前,位于该楼地下室的哈尔滨市某休闲俱乐部因为要扩展业务,和物业商量想把原来放在俱乐部内的燃煤炉放到共用的地下室部分。
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住宅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就与位于该俱乐部签订了《委托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俱乐部管理住宅楼设备间的给排水、供暖、供电设备,负责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解决设备的突发事故;物业公司同意俱乐部使用设备间内的闲置室间及设备间外属于俱乐部的通道等处增添必要的设备。
委托书签订后,俱乐部于2003年5月将改建后的燃煤炉建在地下室设备间内,并对设备间出口及楼梯进行了维修,将地下室的出口设在住宅楼的一角。
协议不成,诉至法院
得知真相的业主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抗议,要求他们取消委托协议,还住宅小区本来面貌。但多次交涉无果。业主们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协议,在设备间安装锅炉,其行为不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亦未构成妨碍,因此驳回了业主诉请俱乐部排除妨碍的请求。
业主们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诉求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
二被上诉人辩称,他们没有对业主构成妨碍,俱乐部所有的设施、设备均经环保部门的验收,未对业主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妨碍;锅炉安装在设备间,而设备间不是共用部位,侵害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成立的。
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二被上诉人将锅炉安装在设备间内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
业主的权利不容侵犯
哈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受该住宅楼内业主委托对该楼的物业进行管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设备进行转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利。
依据《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业主在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和俱乐部未按上述约定征求业主们同意,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物业公司和俱乐部将安装在住宅楼设备间内的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烟筒予以拆除,将住宅楼通往设备间的出口恢复原状。 2014-01-18 13: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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