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应该付物业费的
全部10个回答 >物业这样做是否合理
131****5801 | 2014-03-06 19: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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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835 您签的协议之要求报停一年,但如果您一年后不交的话物业应该通知或强制报停。事实物业有没有通知?如果没有可以不交。 2014-03-09 0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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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471 您好,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2014-03-08 1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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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32 像此类的事情,我不是律师,具体的不是很清楚,不过从情来说你的是对的,不过好像从法的角度来说那个人的理论也站的住脚,唯一的问题的是,他动你的车了,得通知你,毕竟,他不是公安局类的机构,如果你不服气的话你可以激下那个人,那个人真敢扔了你车,他就理亏了 2014-03-08 18: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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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951 业主可拒绝这项要求。根据规定,业主在收房后才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才能付费,业主还未验房,这个时候还没享受物业服务,不应提前缴费。 2014-03-08 1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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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316 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小区或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不允许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以押金形式的收费内容。 2014-03-08 09: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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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971 我是从事物业的,对您的问题,如下解决:
1.关于下家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找你补缴事宜,该问题,从物业管理规定上讲,上家卖与下家的物业费欠款,由于双方协商确定,现在中介公司一般都懂行情,办理好双方买卖后,会通知买卖双方去物业办理其他手续,理清物业费用(期间物业不清楚你们房屋是否已经出售,所以不知道换业主这事情,您不能怪物业)。我觉得这件事情,你马上找到中介,因为上家涉嫌欺诈,要求上家补交以前物业费用,如果上家无赖,也只有诉讼,你过户的产权证明写清了你购房的时间,打官司上家必输。你要觉得像息事宁人,不想闹那么大,那就找物业协商讲出原因看看是否有优惠,自己把钱付清吧,负责物业如果跟你产生诉讼,你必输。 2住宅物业不允许收取业主装修押金,这条物业是没有权利的。根据物业法规规定,物业除了收取物业费以为不允许巧立名目。除非你所在的城市地方法规有规定。至少上海市不允许,且有官司案例,物业是输的。如果物业强制要求你支付押金,你可以投诉到物业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办)他们是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工作。谢谢,请采纳 2014-03-07 22:04:55 -
138****1630 不合理 滞纳金是有的丹没有那么多 叫十年肯定不合理 2014-03-07 1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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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135 你好,这样做的话。理论上物业是不合法的。但不排除有的物业会要求业主提前交纳物业费,但是只要不是强制性的应该都在合理范围内。当然业主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可以选择自己的缴纳方法。
第二点:路等费用,应该是包含在物业费里面的。所以再收路灯费属于重复缴纳费用,绝对是不合理的。业主们可以找合理的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2014-03-07 09:08:45 -
146****4081 不合理 没用这样的说法 就看谁有证据了 2014-03-06 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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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15 不合理、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 2014-03-06 19: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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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肯定是不合理,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不是竣工之日,而是正式交房之日,当开发商合法交房之日才是,如果你们的购房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发商没交房就要向其求偿违约金。至于说竣工验收之日算物业费是不对的,竣工只能说开发商工程合格,但是所有权还是在开发商手里,物业费还是开发商交的,当通过交房这个手续把房子的所有权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手里,这是业主才开始交物业费的。依据就是房子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有权在开发商那里就要开发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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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算侵权,是有这个说法的。不过你可以不买他们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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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 不管你住 还是没有住 都要交物业费 除非那个房子不是你的 你就不用交了
全部8个回答 > -
问 物业这样合理吗?答
不合理。原因如下:1、租户不是业主,这种对履约产生影响的附件是没有必要附在合同后面的。物业企业只对业主负责。2、租户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明示部分与其所提供服务标准有关的文件内容(如保洁标准,保安标准等)。但该《物业委托合同》中所涵盖的其它内容显然是没有必要明示给该租户的(如付款方式,物业费承包金额,其它特殊约定等),都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两个法人的行为,租户掌握了也没用,而且属于企业机密,没必要全文明示,更谈不上全部做为合同附件了。3、相关规定可向法律顾问咨询,或参见《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就是大厦业主,在出租时遇到过这种问题,有租出提出过,但经双方的法律顾问沟通后,就是采用的大厦明示一部分与之相关的物业服务标准给予的解决。毕竟《物业委托合同》中大部分的内容与租户无关,其履约人也不是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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