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性质为“划拨”的土地证,但是有些城市的房产都不向个人颁发土地证,例如北京,除了别墅和以前的部分外销公寓以外都没有土地使用证;2、房屋的承租人无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产权方所有;3、农村的住宅没有房产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不能卖给城镇居民
全部6个回答 >房地产法问题
153****8708 | 2014-01-16 16:39:14-
148****5965 主要看房子产权是谁的,如果只是吴某的,那肯定不关吴某女儿的事,如果其女儿也是房屋的所有权者之一,那肯定当初签的协议都有问题了,不过,一般来说拆迁公司不会犯这种错误的,其女儿是无理取闹,主要看房屋所有权者是谁,拆迁只对房屋所有权者进行赔偿安置,对使用者由被拆迁者进行安置,协商不成的进行房屋调换,但是这种一般都是指的租赁,我觉得张某的主张可能得不到认可的,再就是都2005年的事了,到现在诉讼时效都过了,还主张什么啊? 不过,可能还要看法院如何认定,张某与吴某的关系了,不过我觉得可能张某的用胜算不大哦! 2014-01-19 14: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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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780 首先,强某与季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买方在购买的前询问过房内有无死过人,中介否认或者说不知道,事后问到业主,业主否认这才成为欺骗或者说隐瞒事实,买方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如果签订合同前,买方并未询问,那就不存在卖方和中介故意告诉买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毕竟房屋买卖**重要的是产权归属,房屋内是否死过人不是房屋的问题!合同的解除应该归咎于买方,如果买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定金不与退还。卖方和中介方也不应再追究其他责任!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房屋内死过人不属于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 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 2014-01-19 09:10:19 -
159****0200 1、甲方可以再出租的情况下抵押该房屋!
2、甲方与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因为甲方是该房屋的产权人!
3、抵押合同如果没有涉及到高额利息及其它不符合法律成分是合法的!
4、由于乙方在没有搬走的情况下一直居住该房屋,却没有像甲方支付租金,所以乙方违约在先,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押金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起诉乙方继续赔偿!
(注:在整个事件中,乙方拒绝交租 是唯一的违约方!) 2014-01-18 13:53:29 -
157****9091 首先,强某与季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买方在购买的前询问过房内有无死过人,中介否认或者说不知道,事后问到业主,业主否认这才成为欺骗或者说隐瞒事实,买方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如果签订合同前,买方并未询问,那就不存在卖方和中介故意告诉买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毕竟房屋买卖**重要的是产权归属,房屋内是否死过人不是房屋的问题!合同的解除应该归咎于买方,如果买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定金不与退还。卖方和中介方也不应再追究其他责任!重大误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房屋内死过人不属于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当事人针对同一物订立合同,但对合同标的物本质或性质认识错误,可以构成重大误解。比如将出租误认为出卖,将借贷误认为赠与,将镀金的物品当成 是纯金的,不过,当事人自愿承担错误的风险的,不宜按重大误解处理。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误解。如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尤其在以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信托、信贷、委托、寄存等;在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在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如演出,在上述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更是属于重大误解。而在不具 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现实买卖,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者造成损失,甚至不会造成较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对身份发生认识错误也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特定履约能力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一般应指当事人拥有某种特定技术、特定设备、能够完成特定的行为。比如,甲方欲获得乙方的某项专有技术的实施许可,而丙方的单位名称与乙方相近,故甲方与丙方订立了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丙方虽然也拥有该项专有技术但实施条件太差,且没有后续开发能力,履行的后果将使甲方遭到惨重的损失,此时甲方可以对主体产生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3、对标的物的误解。对标 的物的误解,包括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误解。
(1)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如误把轧铝机当作轧钢机购买,将二锅头当作茅台酒购买等。对标的物品种的 误解,会使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属重大误解。
(2)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原作购买,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卖等。倘若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则产生误解时,必使误解者的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使其利益受到重... 2014-01-17 12:53:20 -
141****3251 可以终止合同的 2014-01-17 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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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852 龙玛房屋申宇的法律分析:
1,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感谢采纳,谢谢。
提问人的追问2010-12-28 22:26那么 法院 蒋作何 判决呢 ?回答人的补充2010-12-28 22:27继续履行原来义务。不过如果是买方的话,可以借机议价。 2014-01-16 22:26:25 -
134****9745 1.这个建筑的权利是由公园的,因为在规划局,这块地是属于公园这边的,A酒店只是签了租赁,而非买卖,所以产权在公园。而A酒店只是投资,无权改建这块土地。该公园才是合法的改建主体
2.不合法,因为在改建过程当中,规划局只允许8000平米的建筑面积,A酒店多建的900平米与1500平米,若是没有超过8000平米。而在8000平米内那么他规定要求是四层楼的酒楼,那么也就只有这么造,
3.他的处罚是不对的,该土地使用权在于公园,他无权收回,只有要求拆除,或要求法院来强制性拆除。这是要在A酒店与公园不执行情况使用。
4.,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自己也有受到处罚的分,失自扩建,法院可以封掉,或要求其拆除,若是合法建筑,那么就没有什么处分,总之两方都有不是之处 2014-01-16 21:05:38 -
151****0797 居委会是有法律依据的,您的房子也有房产证等证件齐全,但是您的房产性质是住房,1994年国家建设部第33号令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指出,业主若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和外观,物管可以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同时,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要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保证已经有利害关系的邻居同意。 2014-01-16 16:56:43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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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求房地产法帮忙!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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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地随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担保法》第36条中也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物权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楼主可以详细在网上找一下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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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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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地产法案例分析答
1,朱某不具备申请宅基地条件,依据《土地管理法》之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他将自用宅基地建房出售后无权再申请宅基地2,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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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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