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采光标准是大寒的采光需要≥2小时,而在冬至的时候,采光需要≥1小时。而日照的标准日为大寒日,所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一般住宅日照标准只会要求**低不得低于大寒日的2小时,至于全天日照能达到多长时间就没有要求了。 住宅的采光不好原因是很多的,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解决采光的问题,比如,影响房子采光**直接的原因可能就是房子有遮挡了,遮挡也是分情况的,有的是不可移动性的如建筑物的,有的是树木等,如果是树木遮挡的话我们可以联系居委会和城市绿化队来修剪来解决房子的采光问题。如果由于房子的格局不好,那么可以通过装修装饰来改变格局,从而解决采光问题。此外,影响采光还可能是由于家里的东西太多,摆放不合适加上家里古老的装修情况导致进去之后感觉采光不好,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杂物清理一下,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也可以适当改善一下装修,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采光标准怎么计算
133****8448 | 2014-01-16 12:09:05-
151****0898 那就要看你的房子是向南还是向北还是西或东,如果向南,四面都有房子与没有房又不同了,各个方面都不一样啊 2014-01-18 18: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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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44 关于楼房采光距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2014-01-18 09: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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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609 层高是多少,所在楼层是多少?请具体些 2014-01-17 2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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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473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不符合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楼间距是住房保证日照的一个考察参数,即以保证日照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上为前提,另外关于楼间距的数字规定与楼的朝向有关,南北朝向其楼间距与阳面楼高的比例为1.5,南北偏东为1.3,东西朝向为1。 2014-01-17 09:16:01 -
134****5004 跟朝向有关……具体你可以咨询当地的规划部门 2014-01-17 09: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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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404 你好:你家到前面楼的角度为:所在楼层*层高/楼间距=X 换算成角度是A度 而冬至日的时候太阳角度是90.-2
3..26-你所在城市的纬度=B度 如果A< B 则你家一定能采到光,如果反之,则东至正午的时候看不到阳光 2014-01-16 12: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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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住宅采光标准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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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的房屋都会有采光权,不过按照一些地理位置的不同和南北方的光照条件以生活习惯不一样,因此多少都会有不同的采光问题。加上现在中国人口多,城市的房屋密集度高,很难都保证所有的房屋都能得到非常好的采光条件。因此国家的法律都是按照每个地方不同的光照特点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房屋采光标准都能达到,房屋的采光不会受到侵害。其次是我们要了解住宅的地方和新建筑起来的距离,如果是符合了您所在地方的标准要求,那它就是合法的建设,在合法的条件下,被遮挡阳光的住宅也不能有异议,都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不符合那就就是违法建设。如果因为对面的新建筑违法了建设规定,可以提出异议解决房屋遮挡阳光问题。国家标准的规范中作出的规定是,一般大城市的住宅日照标准在冬季都需要大于或等于1-2小时以上,老年人的居住房屋冬至日的日照要大于2个小时以上的标准。每个住户至少都要有一个居室能获得冬日里日照一个小时以上,特别是对楼层低的住户,如果是旧城区的改造可以按照一定的措施制定标准。**后一点要说的是,住户都有权利获得采光标准的采光度,如果你的住房被遮阳楼遮挡了很大一部分的光照,要看这个遮挡的楼房是否为合理建筑,如果不合理那么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采光权虽然是人们的一个权利,但也是有条件的权利。并不能够保证所有的住宅都能够全都按照规定的采光时间,因此每一个地方都有不同的政策制定房屋采光标准,主要就是维护人们的住宅采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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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建房,东西邻居建房的采光标准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如果土地面积不大,那么房屋通常相邻而建,也没有过多的空余,如果土地面积比较广阔,中间会留一米宽的通道,而属于规划道路的范围,那么就是要留出规划道路建设的宽度。 采光对于房屋来说是比较重要的,如果光线太暗,会影响到整体居住的舒适程度,长期无法采光还容易出现房屋发霉的情况,也不利于人体的健康。目前,国家在前后间距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地理位置上划分了几个区域,而且每个区域又分为大中小城市三个标准,目前比较笼统的标准则是每年冬至阳光照射的时间不能低于一个小时。简单来说,前后间距与前排建筑物的高度之比不得小于1.1,在符合这个标准之后,那么采光方面也没有过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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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房屋前后间距:两楼间距不小于前楼高度的1.2倍计算。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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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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