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选定的,在业主购买小区商品房时合同中就已经约定明确了。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都是业主关心的问题。但由于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业主对此并没有发言权。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确实出现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小区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更换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就可以由业主自己选聘物业公司,对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公司为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活动来更换。
现在的物业管理,为何业主不满意率很高.且矛盾深尖锐,
154****6575 | 2014-01-15 22:58:04-
157****1982 因为收费的项目太多,买了房子可是却养不起房子,而且服务的项目也不是很令人满意. 2014-01-16 0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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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416 4根号10*40*40*10等于202385.7703去掉百分号再除以1100^2,就等于20.23% 2014-01-16 0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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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009 因为现在多数物业只管赚钱不顾业主利益,想用**小的成本**少的投入换得**大利润,不为业主着想。业主方面也是觉得自己交了钱,还得不到想要的或满意的服务,又换不了物业没奈何,自然是矛盾越来越深了。 2014-01-16 09: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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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办法是进行协商,由业主委员会敦促物业公司改正,一旦协商不成,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是唯一的途径。拒交物业费的结果是恶性循环,使得小区居住质量下降,倒霉的还是业主自己。现实情况是,面对强大的物业公司,对服务和所交费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业主没有任何办法制约物业公司,只能以不交物业费这个唯一的办法来抗衡。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约束物业公司是否按价服务的标准,而业主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又没有适当的措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当然,**后的办法是换物业公司,但对于不满的业主,似乎没有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所以,产生不交物业费的状况,是短时间内不能杜绝的,以后也很难杜绝。不交物业费,显然不是好办法,也是不能允许的,只有在双方处于对等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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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举行业委会公投,对物业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投票认定现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或失职且票数过半,可以聘请其他物业公司来替代现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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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只有当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时,业主才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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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满意服务拖欠物业费,要分情况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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