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办法是进行协商,由业主委员会敦促物业公司改正,一旦协商不成,按照法律程序来办是唯一的途径。拒交物业费的结果是恶性循环,使得小区居住质量下降,倒霉的还是业主自己。现实情况是,面对强大的物业公司,对服务和所交费明显不相符的情况,业主没有任何办法制约物业公司,只能以不交物业费这个唯一的办法来抗衡。而目前国家并没有相关约束物业公司是否按价服务的标准,而业主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又没有适当的措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当然,**后的办法是换物业公司,但对于不满的业主,似乎没有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己,所以,产生不交物业费的状况,是短时间内不能杜绝的,以后也很难杜绝。不交物业费,显然不是好办法,也是不能允许的,只有在双方处于对等的条件下,才能有效的结果。
全部9个回答 >倘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156****6734 | 2013-01-25 16:25:38-
141****8224 其实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只有当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时,业主才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2013-01-25 1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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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举行业委会公投,对物业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如果投票认定现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或失职且票数过半,可以聘请其他物业公司来替代现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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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不满意不可以交物业费,如果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但不是拒绝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而且需要收集物业公司没有达到服务标准的证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或者是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协商之后,更换物业公司。无论是长期不居住,或者是对于物业服务不达标产生的质量异议,都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业主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服务之后,要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物业管理费用当中不仅有物业人员的工资,同时还拥有所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作为小区的业主,需要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要注意相关的条款和细节,并且对于一些容易造成异议的部分进行补充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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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都是开发商选定的,在业主购买小区商品房时合同中就已经约定明确了。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都是业主关心的问题。但由于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业主对此并没有发言权。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确实出现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小区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更换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可以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就可以由业主自己选聘物业公司,对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公司为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活动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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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不满意也不能够拒交物业费。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必要的话可以联合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更换物业公司,但如果不交物业费会损伤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反而会激化小区内部的矛盾,造成恶性循环不是明智的选择。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在享有物业权利的同时也同样承担着相关的义务,不能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所以在与物业签订服务合同时,需要对提供的服务进行详细的标注,笼统的服务差并不是推翻合同约定的理由。只有在不在业主较大范围内的情况之下,可以拒交物业服务费。如果感觉物业服务太差并且违规了,当时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可以由业主提供确凿的证据申诉到相关部门或者是起诉到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