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交的资料(一)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二)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定金收据;(三)收入证明、供楼账户;(四)《个人名下房产情况证明》及个人信用报告;(五)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全部4个回答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有哪些,会不会很麻烦啊,本人想用公积金贷款,可是有点忙,不知道手续多不
142****7685 | 2013-10-27 21:17:46-
155****9441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 2013-10-27 21:21:14 -
141****6628 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2013-10-27 21:19:28 -
143****3362 《若干措施》规定:
1、首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执行2008年12月23日以前国家已经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的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23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18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由3.51%降至3.33%,五年以上年利率由4.05%降至3.87%。
3、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比例按20%计。
4、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为男65岁、女60岁。
5、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长期限为30年,**比例为20%。
6、扩大住房公积金消费范围,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治区内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外地居民来南宁市购房。
7、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13-10-27 21:18:56 -
157****8237 据了解,此前旧《办法》规定,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就可以满足获贷的条件。这让不少中介和职工通过骗贷,一次性地补缴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来满足贷款条件。但新《办法》出台后,弥补了这一漏洞。新《办法》规定,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即职工要想满足获贷条件,就必须从开始缴存公积金之日起,每个月都按时正常足额缴纳公积金,连续缴6个月以上,才算是正常汇缴。
不过,虽然贷款限额有所提高,但并不意味着满足上述缴存条件之后,就一定可以获得**高额度的贷款。
申请职工获批的贷款数额还需要根据个人购房情况以及该中心的资金情况而定。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否会推高房价?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于市场的影响应该是积极的。
由于公积金不能作为**,其贷款额度的提高,只是帮助减轻中低收入家庭每个月还款的额度。 2013-10-27 21:18:30 -
144****0578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2〉贷款条件: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所购、建房屋,属国有土地上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c、以所购、建房屋作抵押;d、售房单位同意提供阶段性担保;e、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f、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良好;g、同意办理抵押房屋财产保险。〈3〉贷款流程:市民自办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有五个步骤:(a)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银行领取《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申请表》。
(b)提交《公积金(或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缴存及收入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如未婚需出具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款收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c)签订《公积金(或组合)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贷款银行要求签订的其他协议文书。(d)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e)公积金中心审批贷款、发放资金,贷款银行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开发商账户,且通知借款人。 2013-10-27 21: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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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缴存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可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提供的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份,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粘贴至申请表指定位置)、住房公积金联名卡;3.所购住房属配偶名字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异地购房(指在南宁市含六县以外城市购房)还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原件)(收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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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须提供以下资料:1.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等;2.购房合同或协议(二手房需同时提供评估报告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3.有效收入证明;4.供楼存折;5.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6.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申请人可以自己向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代为办理);7.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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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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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首先要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其二,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批准文件;其三,要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其四,要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其五,借款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其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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