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部3个回答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低缴纳基数是多少,和2012年比呢
151****4404 | 2013-10-26 1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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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49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低工资标准 2013-10-26 20: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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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514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五倍;
职工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13-10-26 20:17:02 -
151****8723 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省直单位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31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2013年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2年的月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8%——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工资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哈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暂按2011年月平均工资的5倍15193元执行,待2012年平均工资公布后可进行补缴)
四、 2012年度应发工资没有变化,不需要调整基数的单位也必须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审核。注:公积金已缴至12月份的单位即可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未按此通知要求调整基数的单位将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013-10-26 20:11:45 -
133****6049 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 2013-10-26 2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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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45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统制字〔199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 2013-10-26 19: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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