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
全部3个回答 >南宁公积金**低标准是什么,虽然交了公积金但是想了解下**低标准,想知道自己交的多不,哈哈
143****1340 | 2013-10-25 22:15:39
已输入 0 字
已有3个回答
-
134****2232 设定月缴存额上下限是为限制和调节一些单位借用住房公积金提高福利待遇,同时也能有效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限是根据以下两个原则性规定计算出来的,即**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南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及根据南金管【2006】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5%。
而下限的制定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08年职工**低工资为670元(据桂政发〔2008〕30号文件),因此,设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33元,合计不低于66元。 2013-10-25 22:18:58 -
137****3516 根据有关规定,2013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717元,据此,设定2013年度南宁市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402元,合计为2804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2年职工**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3〕12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3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0元,合计不低于120元。 2013-10-25 22:17:22 -
145****7374 《草案》拟定,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另外,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南宁市实际拟订。
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市的**高缴存比例。 2013-10-25 22:16:32
相关问题
买房交流
3018
人正在讨论南宁楼市
南宁买房交流(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