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购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收回该块土地,国家收回的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简而言之就是,购买拥有产权的商品房,购买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间限制的,其所受限的只是房屋所占相应比例土地的使用期限。但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土地使用期一般应随房屋的使用一直延续下来。 土地的真正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所持有的大土地出让证书下发的时间为开始时间,所以应该是从2000年开始的。
全部3个回答 >关于房屋产权的放弃
143****0593 | 2013-07-22 15:41:12-
157****8171 我不明白,你所说的格式是什么,因为你们有贷款,在银行押着,所以你们到公证处放弃你所拥有的那部分产权,以后这个房子在有任何的买卖和抵押就不用通过你本人,你的爱人可以单独处理了,大概的内容,就是你放弃的房屋的权力,以后有任何的变更都与你无关了~! 2013-07-22 1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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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屋产权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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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屋产权答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你所说,你们房屋为你们夫妻和对方父母共同出资所购,如果发生婚姻财产纠纷,男方如果和其父母同时宣称该房屋为父母出资所购,则与你不利。 因此建议: 一、与老公协商去房产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将房产登记为夫妻公用; 二、保全你们夫妻出资的证据,倘发生纠纷以证明该房屋夫妻共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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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关于房屋产权答
事关几十万,楼主一定耐心看完单位、企业分给职工,让职工用很低的价格买的住房称为成本价房,也就是福利分房。这种房子属于产权房,房屋产权属于个人。当第三方买了这种房子,只要在过户时要交土地出让金(这个每个城市可能都不一样,北京是1560乘以房本面积乘以百分之一),就能成为和商品房一样的大产权房。但是这种房子中有四类比较特别。一是央产房,也就是中央直属机关及企业卖给职工的福利房。二是军产房,顾名思义就是军队分给军官住的房。三是校产,指的是大专院校分给教职员工的。四是院产,这个院值得则是医院。央产房过户前需要经过当地的央产房办公室审核,下发央产房上市证明后才能正常买卖(审核的内容不在此赘述,楼主如果想知道可以短信我)。校产和院产都是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根本不让职工自由出售,这种房子如果被单位卡住过不了户,就只能到公证处去做房屋买卖公证了。四种房子里**特殊的就是军产房,到现在为止,北京市的军产房产权所有人是军队,不存在交易的可能,大连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不会有太大的出入。所以建议楼主买房时一定要慎重。楼主说的70%产权我没理解什么意思,是说七成的产权属于个人、三成产权属于军队?还是70年?前面一个说法实在耸人听闻,不大可能,应该就是70年吧。其实所有居民住房都有70年居住权的限制,北京也是,但是政府应该不会把居民从房里赶出来吧,大连我不清楚,北京市是已经出了规定,凡到了70年的,住在房里的居民只要在交一次公共维修基金就能接着住了。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尤其是楼房的公共修缮及设备更新,金额是买房时购房款的百分之三。所以70年这个问题楼主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而需要注意的是产权,军产过户——听着实在不大靠谱。以上都是我自己凭着经验总结的原创文字,难免有疏漏,欢迎楼下的板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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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参考如下:本人xxx(身份证号 xxxxx)亍2009 年10 月24 日与xx(身份证号xxxxx)共同购买**楼盘房子(商品房具体幢号为xx 幢x 单元xxx 号).如今声明放弃该房产以后与该房产发生的事情与我无关。声明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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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当时回迁协议怎么约定的,就你提供的信息,我认为:房子属于公公和你母亲两人共有,既然是共有人,就有一半的产权,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随意处分。这里面还得考虑产权人各自配偶的权利,比较复杂,但不管怎么样,你母亲一半的所有权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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