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的; 2,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哪些情况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138****4160 | 2013-05-16 11: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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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的; 2,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商品房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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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拿判决书直接去银行,照道理是不会算你贷款的!因为钱是开发商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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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19754号 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营业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贷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退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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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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