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全部5个回答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152****6440 | 2014-02-18 12:47:18-
133****6488 你应该拿判决书直接去银行,照道理是不会算你贷款的!因为钱是开发商收的! 2014-02-20 1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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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814 解除合同由自己办理。可以起诉赔偿你违约金,诉讼费按违约金算。 2014-02-20 14: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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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014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1、违约责任。包括购房一方不能依约支付价款的责任和预售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房的责任。标准合同第十五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计算(小心开发商写成: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文字)
2、对于交房日期、办理相关证件的具体日期一定要用肯定的语气,不得使用大概可能等含糊的语句,具体的日期必须约定好,如违约又如何,双方可以协商,写在补充条款里面。
3、双方约定: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包括开发商应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的方法。提示:对于违约的条款,一定要说明具体的违约事件及违约金额等相关违约条件,不要倾向于开发商给予您补偿多少,而要您解决此问题的实际问题。 2014-02-20 10:41:09 -
138****6637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
种方式处理: 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
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__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
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
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不知道你的合同是怎样签写的,以上这些条款和你的合同对照一下,一般会签“逾期_____日可退房”,如果当时签的可退房,那你放心只要起诉,一定会赢,赢了诉讼费对方拿,如果你选择合解费用双方各一半,记住只有开发商在赢不了的情况下才会选择合解。
如果没写明退房,就你房子的这么多问题,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未办产权手续是你没去办,还是开发商办不了,如果办不了,同样应给予赔偿。 2014-02-20 09:55:05 -
133****0022 (1)通知开发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款;(2)如果开发商拒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2014-02-19 18: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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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564 如下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样本,你是如何与开始上签订的合同?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
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
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
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4-02-18 1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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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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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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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 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有约定从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商品房套型误差: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担保贷款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卖方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方。(“解释”23条)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经催告三个月仍未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但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经催告,解除权行使合理期限:三个月。解除权消灭期限: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解释”第十五条) 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约定不接受迟延履行。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6、商品房质量问题: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质量缺陷无法修理、替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或补救成本过高。(“解释”第十三条) 8、欺诈性质: (1)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一房二卖)、或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九条) (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十条) 9、延迟办理房产证: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解释”第十九条) 10、其他情况: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11、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提示: 解除权行使期间:《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之时而消灭的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除斥期间的效果是权利不能行使,诉讼时效的效果是失去胜诉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除斥期间仅为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不能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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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19754号 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营业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贷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退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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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预查封措施在实务中的冲突《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十六条规定: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因此18条得出结论,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司法实践中,各地不断出现法院依债权人之申请,对预告登记在商品房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进行预查封,而期间又遇到房地产开发商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进而要求法院解除预查封措施的案例。对此,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论是采取协议解除、仲裁裁决还是法院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均不能对抗在先的预查封。 但同时,针对上述的裁决理由,就有专家指出,预查封的执行虽借助于国家权力,但其执行的动因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民事当事人的私人利益,那么当国家公权力行为仅为实现私人利益时,公权力(预查封措施)不具有(物权)对抗效力。另一方面,也有法院认为,“由于预售商品房尚未转移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在完成正式的权属登记之前,预查封所保全的系被执行人对诉争房产的相关权益,即对开发商的债权。由于预查封保全的权益主要是债权,因此预查封不影响房地产开发商与被执行人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笔者发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待此问题上,出现了转折性的改变:2014年之前,江苏高院认为预查封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任何第三人不得进行有碍预查封的行为;而2014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由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的文章,其指出,预查封不影响预售商品房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同月23日刊登在江苏省唯一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主流报纸《江苏法制报》中亦有文章指出,预查封期间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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