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规定,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能够低于40%,所谓的二套房就是指的名下已经有过一套住房或者是曾经办理过房屋抵押贷款,再次购买的话就是二套房,首套房能够享受首付30%的优惠政策,但二套房的话就不能够再享受,除了首付比例会提升之外,贷款利息也会上升,但具体要看所在城市和银行的要求。像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购买二套房,首先得要符合购买二套房的标准,其次首付的比例在60%以上,有一些特别大型的城市,如果自身的购房条件不是特别好的话,首付比例甚至达到了70%,所以原则上一线城市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是不会低于50%的。无论是使用商业贷款还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都会有所上调,并且贷款的利息也会上浮10%左右。
合肥二套房**比例怎么算?现在二套房能贷款到5成吗?
144****7923 | 2013-04-22 16:11:45-
134****6650 二套房贷政策依然执行**比例**低六成、贷款利率**低1.1倍的标准。 2013-04-22 16: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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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271 二套房**六成起,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五成很早就没有了的,现在都准备提到7成了。 2013-04-22 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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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第1套房已经使用贷款购房,根据规定,不管是否还清,再次申请购房贷款,均按照第2套房贷款标准执行。除了不能享受优惠利率以外,**要增加一成,利率上调10%。2007年9月27日央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2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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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是30%。二套房是说,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你父母的住房没有贷款,所以不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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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线城市二套房贷或取消”这样的消息被传出来,很多人不免担心。随着楼市的回暖,个人住房贷款的需求明显增多。首套房贷需求增幅较为明显,二套房的需求也比较旺盛。因此二套房能贷款吗这个问题备注人们关注。 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按照国家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目前二套房**60%,贷款四成。 如果您第一套房子是全款,第二套就可以贷款。或者第一套贷款了,但是已经还清了是可以贷款买第二套房子的。如果您要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是有限制的,并且**是六成。 为了应对房价上涨调控,**大调整领域可能是二套房贷,很可能提高**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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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房贷,简单的说就是贷款的房子再抵押出去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二次购房**多少?我们需要界定二次购房和二次购房贷款的一些问题。 2008年9月27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文对商业银行发放“第二套房贷”提出调控要求,这也是历年来**为严厉的一次房贷调控。目前对于人们所关心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已有轮廓,但是各家银行的执行细则仍有较大差异。 如何界定“第二套房”,牵涉到了诸多具有改善需求的自住型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据悉,“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达成共识,并已确定下基调: 首先,对于已结清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如再贷款仍可享首套自住房待遇,利率可酌情下浮。 其次,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房”的参考项。 另外,基调中确定在认定“第二套房”时,使用“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则认定为“第二套房”。 有的银行在认定“第二套房”时,都采用了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户”为单位,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二人可以分别贷款购房。 08年12月12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补充通知》, 1、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2、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3、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执行; 4、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上面的是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过各商业银行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差别,不同的地方在执行中也有一些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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