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离婚后,如何处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房屋产权,一旦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应尽快由原权利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如果一时不能办理,或预计一方不能到场配合办理,可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同步办理公证委托,由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因此,如果你无法提供前夫的委托公证书,则需要协调前夫,配合你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然后,才能和买方共同申请房屋买卖后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协议离婚时,我和丈夫签下协议并经过公证,约定房子归我,他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现在前夫不协助过户,请问我该怎么办?
133****7577 | 2013-02-01 11: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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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286 经过公证的协议不是判决书,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你只能凭该协议到法院起诉。不论该房在离婚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你都可以离婚财产纠纷或赠与纠纷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然后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3-02-01 1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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