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应该对小产权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要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理论研究、政策分析三个步骤,把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驱动力以及它的绩效等,认真的调查评价,基础工作要做好。现在全国都说不出来小产权房有多少、分布在哪里、购买的人是哪些、开发的人有哪些、赚钱的人是哪些。我不知道政府清不清楚,至少老百姓不清楚,连我们这些专家都不清楚。 第二个,要把治理政策的价值走向把握好。不要让老百姓感觉,一说治理就是要全部拆掉,让农民、农村集体组织和小产权房使用者都觉得大难临头。治理小产权房不是一刀切,而是要让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权益得到保障,让小产权房的使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我们治理小产权房两个大的政策价值走向和目标体系。 第三点,我们在处理的时候,要处理好几个关系。第一是因地制宜,我们应根据小产权所使用的土地类型,制定差异化的政策。违法占耕地处理重一些,违法占荒地则可以有区别;如果占地是符合规划用地,只不过先占了,按每年国家土地督察中的惯例,也是符合规划的就罚钱补手续,占了基本农田和耕地、不符合规划的则拆掉; 第二个还要因区制宜,在规划区和非规划区里面搞的,应该有区别;在城市郊区和旅游区搞的,也应该有差别;另外还应该因时制宜,以前搞的,和去年发了通知后搞的,在处置上都应该区别,我们虽然在切一刀,但不能一刀切。
全部2个回答 >小产权房治理消息是真的么?
145****7895 | 2013-01-22 16:30:51-
155****1298 对于小产权房清理工作,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新近表示,2012年全国将开始选择试点城市,妥善处理好现存小产权房的问题。2012年将选取部分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稳妥有序地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为启动全面清理工作做好政策储备。至于选取哪些城市作为清理试点以及推出试点的具体时间,目前还在研究之中。小产权房不予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销售的住房。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北京真的动刀了吧 2013-01-22 1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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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766 本来就是真的啊。北京都试点 了啊 2013-01-22 16: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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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怎样治理小产权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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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小产权房的普遍定义是一,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二,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第一种小产权还好,第二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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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禁止小产权房的原因 一、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二、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三、国家明令禁止小产权房不能买卖的,但是对于拥有小产权房集体土地的本村户口的居民来讲是可以相互转让的,对于外村的户口居民来讲是不能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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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产权房**新政策,小产权房严禁登记,不得发证2011年小产权房**新政策:国土资源部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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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小产权房**新政策:国土资源部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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