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除了你购买房屋时的费用`还有三项费用是要在办理房本时收取的`一是契税`现在标准不是不明确`我们这里是120平米为界限`120平米以下的是收取总房款的0.75%.120平米以上的是收取总房款的3%`二是公共维修基金`按你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多层的房子(六层高)是每平米18元`三是工本费`这个费用没多少`一两百块钱,然后就是物业费用`多层的房子费业费是0.65元左右`高层电梯房的费用大概以一元起`是包括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是和小区内部的规划有关系的`是由物业公司与物价局协商过的价格`如果小区内有会所等`而且设施比较完备的`收取的物业费用就高一点`其它就是生活费用`像水电费用`天然气费`等等啦`
全部3个回答 >西安商品房价格是多少?
148****8113 | 2013-01-09 15:50:49-
153****2268 西安商品房2012年12月份均价是7501元/平 2013-01-09 15: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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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362 你是说均价还是? 2013-01-09 15: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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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房一问世受到了市场追捧,曾出现过20多万人申购抢房,一房难求的局面。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的房价吸引了大量年轻人及刚需阶层。不少购房者即使符合条件申请自住型商品住房,仍然要面对遥遥无期、撞大运似的“摇号”和等待。让庞大的住房“夹心层”终于有了盼头。 北京自住型商品房价格遵循**初设定的“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的定价机制,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自住型商品房的价格在地块拍卖之前就已确定,当地块价格达到合理上限时,房企通过竞拍配建自住型商品房面积来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一般承诺配建自住型商品房面积**大的企业能拿到地块。当房子对外销售时,当时的定价就是自住型商品房的售价。但随着自住房大批量入市,购房者对自住型商品房选址、定价、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吐槽声音不绝于耳,弃购、退款、滞销,“开盘售罄”的火爆场面已经难见。截至2015年4月6日,北京已有11个自住房将剩余房源公开销售,待售房源总量达到1825套。 目前位于北京来广营地区的恒大名都自住房项目将于6月27日启动选房。据了解,该项目于6月19日上午已经启动摇号,2.8万元/平方米的均价是截至目前北京已摇号自住房中**贵的项目。当代采育满庭春MOMA是北京**便宜自住房,限价为9500元每平现已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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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品房价格构成,购房者需要有个明确认识,在商品房价格构成不断上涨的同时,商品房价格也在上涨,因此很多购房者想了解商品房商品房价格构成。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二)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一户一表)、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 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 (三)住宅开发期间费用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利润 以上地使用权取得费和住宅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取,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宅,其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五)税金 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列入组价因素,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外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住宅差价 包括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分别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制定,其中属政府定价的政府指导价的,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七)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开发经营单位自用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二)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以及其它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三)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四)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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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而瑞(中国)房产信息集团长春分公司公布了长春市1月份商品住宅相关数据。1月商品住宅市场新增供应量为19.81万㎡,环比下降78.7%,供应套数为1646套,环比下降81.7%;成交量为58.64万㎡,环比上升7%,成交套数为5899套,环比上升5.8%。净月区供应量**大,供应量为6.33万㎡,高新南区供应套数**多,供应套数为510套。商品住宅成交单价段多集中在5000元-6000元/㎡。成交均价为6080元/㎡,环比下降7.3%,同比下降3.5%。而长春市去年12月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560元/㎡。 供应量和套数创一年来新低 1月商品住宅市场新增供应量为19.81万㎡,环比下降78.7%,供应套数为1646套,环比下降81.7%;成交量为58.64万㎡,环比上升7%,成交套数为5899套,环比上升5.8%。 其中,商品住宅市场新增供应量(取得预售许可证)为19.81万㎡,环比下降78.7%,同比下降1.8%;成交量为58.64万㎡,环比上升7%,同比上升278.1%。本月新增供应套数为1646套,环比下降81.7%,同比下降23.3%;成交套数为5899套,环比上升5.8%,同比上升270.5%。 从供应方面看,处于传统冬歇期的1月份,供应量和供应套数均创一年来(2012.1-2013.1)新低,1月仅有8个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分布在南关、宽城、高新南区和净月区。 从成交方面看,1月商品住宅成交量和成交套数与2012年12月相比均出现上升趋势。 对此,该机构高级分析师赵新宇表示,进入年底,各项目基本以消化库存为主,尽管在淡季购房者需求有所减弱,但一些开发商为缓解资金压力和快速回款,多以现房、准现房打折扣;每日特价房等直接优惠的方式吸引购房者眼球,使得本月低单价段商品住宅成交良好,拉升了成交量的走势。 净月区供应量**大 1月净月区供应量**大,供应量为6.33万㎡,高新南区供应套数**多,供应套数为510套;南关区成交量和成交套数**高,成交量达到11.96万㎡,成交套数为1022套。仅有高新南区、净月、宽城和南关区有新增供应,其中净月区供应量**大,为6.33万㎡(供应套数418套);供应套数**多的区域为高新南区,供应套数为510套(供应量为5.46万㎡)。 1月取得预售许可证的8个项目分别为:高新南区的大禹褐石公园、恒大名都、文庭雅苑二期;净月区的富奥国际、国信美邑三期;宽城区的郡望安石、龙泰檀香苑;南关区的恒大御景。 可以看到,随着长春城市化扩城脚步的加快,传统老城区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拆迁成本过高,导致所开发面积越来越少。 5000元-6000元/㎡成交套数**多 1月商品住宅市场总成交套数为5899套,5000元-6000元/㎡成交套数**多,达到1728套,占比29.3%,其次是6000元-7000元/㎡的成交套数,为1334套,占比22.6%,这2个价格区间为市场主流成交价格段,其它价格段成交较少;本月4000元/㎡以下单价段成交套数达到1154套,在售项目多集中于绕城高速环线以外和城郊接合地带,以企事业单位内部团购和集资为主。 整体看商品住宅市场成交单价段主要集中在5000元-7000元/㎡,目前长春市房地产项目的价格也主要集中在此区间内。 供应面积多为90㎡-150㎡ 1月,商品住宅供应主要集中在90㎡-150㎡面积段,供应1331套,占比80.7%;其次是60㎡-90㎡,供应212套;60㎡以下面积段为新增供应,150㎡以上面积段供应量较少。 市场上90㎡-120㎡和60㎡-90㎡面积段的成交套数比较接近,分别为2136套和1829套,分别占比36.2%和31%;120㎡-150㎡面积段和60㎡以下面积段分别成交1020套和575套,分别占比17.3%和9.7%。 赵新宇分析,从1月商品住宅市场供应和成交的面积段可以看出,60㎡-90㎡和90㎡-120㎡的成交套数**大,这2个面积段保证了舒适二房和紧凑小三房的面积区间,市场的客户以刚需和部分改善为主,主要对应此两个面积段,进而成交量较大。本月120㎡-150㎡面积段供应量较多主要是供应量集中于南关、净月和高新南区,这3个区域商品住宅多以中大户型改善为主,使得该面积段供应套数较多。 新增供应和成交主要为二房 1月,长春市商品住宅供应房型以三房为主,共供应1078套,占全市商品住宅供应套数的65.5%;其次为二房,供应492套,占比29.9%;一房、四房、五房及以上房型供应较少,基本可以忽略不计;本月别墅产品供应为28套,均为国信美邑三期叠加产品。 其中,长春市商品住宅成交房型套数仍集中在二房,成交3404套,占本月商品住宅总成交套数的57.7%;其次是三房,成交1619套,成交套数占比27.4%;一房成交679套,占1月商品住宅总成交套数的11.5%;四房本月成交112套,占比1.9%;五房及以上的普通住宅成交为47套,别墅类产品1月成交38套。 从成交和供应数据来看,二房仍是市场**为畅销的产品,这也与刚需型市场相对应,三房的成交逐渐增加,市场中改善类需求增多,一方面由于中高端改善型产品供应的加大,另一方面也与城市经济水平与居民的收入提高相关。 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下降3.5% 1月长春市商品住宅市场成交均价为6080元/㎡,环比下降7.3%,同比下降3.5%;本月商品住宅市场整体成交均价创一年内新低。除去别墅和精装产品,毛坯普通住宅单价区间为5000-6000元/㎡。 赵新宇分析,进入1月份,成交量有所上升,整体价格有所下降,本月实际推出产品较少,处于房地产销售淡季,基本以消化库存为主,其中一些开发商年底冲刺销售任务,采取一些价格优惠、特价房等折扣吸引购房者,使得整体成交均价走势向下波动,加之高新北区作为独立的一个区域,区域内多个楼盘在售单价在4000元/㎡以内,使得成交均价走势走低,属于市场正常走势。 朝阳区成交均价**高 1月10个区域成交均价波动较大,其中高新北区在售项目多以团购和企事业单位集资房为主,使得成交均价较低,该区域作为2013年重点发展规划,随着交通路网配套的逐步完善,产品单价水平会逐步走高,该区域目前已有众多现房和准现房即将开盘对外销售,报价区间在5000元/㎡以内。 相比2012年12月,其它9个区域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朝阳区作为城市主城区,区域成交均价一直处于较高位置区域均价一直处于10000元/㎡之间;其它区域均有众多在售项目,前期多以低价入市进行销售和推广,使得各区域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走势均有所下滑,导致1月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走势有所下滑。 区域成交均价排在前三位的依旧是朝阳、净月和南关区,成交均价分别为10240元/㎡、7820元/㎡和7310元/㎡。 商品住宅套均总价59.38万元 1月商品住宅成交套均面积为97.64㎡,环比下降0.7%,同比上升3.3%;商品住宅成交套均总价为59.38万元,环比下降1.3%,同比下降0.3%。 环比2012年12月来看,套均面积和套均总价均出现下滑趋势,与近期一些中低单价段楼盘入市有关,加之这些产品主打刚需中小户型使得套均面积和套均总价有所下滑,从5月到11月套均面积一直在100㎡之上,同比去年也是有所上升。从以上数据可以分析出,100㎡左右房源受认可程度高。进入房地产销售淡季,项目停工、可选择房源匮乏、营销推广宣传较少等原因促使一些开发商纷纷推出特价房源和价格优惠刺激刚需客户,这也印证了1月商品住宅市场整体成交均价走势创一年来新低,使得同时套均面积和套均总价二个指标有所下降。 毛坯房成交均价为5740元/㎡ 1月长春市商品住宅市场所成交的各种物业类型产品中,高层产品成交均价为5960元/㎡,小高层为5460元/㎡,多层为6710元/㎡,多种物业形态逐渐拉开价格档次,多层单价高于高层和小高层产品,幅度将近1000元/㎡甚至更高。主要原因是多层的舒适度及其产品的稀缺性等优势使得多层价格高于高层和小高层。 1月精装修产品整体均价为7580元/㎡,目前精装修产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老城区的小户型公寓产品,随着万科、恒大精装修全系产品的逐步推广加上各大区域均有精装修产品问世,使得精装修产品均价有所下降,市场大部分精装修产品装修标准在1500元/㎡左右。 2月预计新开楼盘项目7个 据赵新宇介绍,长春市2月份预计新开楼盘项目有7个,分布在6个区域,进入冬歇期房地产销售淡季,朝阳、南关、高新北区和汽贸区无预计新开盘项目。其中宽城区预计2个项目;二道、经开、绿园、高新南和净月区各1个项目。产品类型涵盖多层、小高层和独栋别墅,小高层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多层产品则越来越稀缺。净月区的源山墅预计推出独栋别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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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那么,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都有哪些条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青苗补偿费; (五)房屋等建筑物作价补偿费; (六)临时安置过渡及搬家补助费; (七)集体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八)取得土地时发生的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九)征地、拆迁过程中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 (一)工程勘察费。包括水文、文物、工程地质勘察费。 (二)建筑规划及设计费。包括建筑工程设计费,建筑规划测绘费用等。 (三)标底编制费。 (四)前期工程费。包括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土地的费用。 (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 (一)房屋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二)水、暖、电、气、热、通讯、电视线路、消防、电梯等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费; (三)附属工程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 (一)小区红线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绿化、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二)小区红线内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小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人防工程,公共停车棚、公厕、配电水泵消防房、垃圾转运站等配套公建费用,不包括商店、银行、医院、会所、地下停车场等营业性公共建设费用。 (三)其他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 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第十三条 贷款利息按照开发单位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 第十五条 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3%计算。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由于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发生的土地闲置费等; (六)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已开工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书面定价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名称、四至、规模、总建筑面积、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土地及城建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内容; (二)拟制定的价格水平; (三)拟定价格与同类型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价格水平比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随书面定价申请附以下材料: (一)开发企业工商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 (三)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核准)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单体平面图; (六)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七)建筑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及相关付款凭证; (八)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预决算评估认证报告书; (九)城建交费单、土地使用税等费用付款凭证; (十)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付款凭证及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价格认证制度。 开发企业在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定价申请的同时,须到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结束,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出具由价格认证责任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价格认证机构公章的《价格认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开发企业的价格核算方法是否科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价格构成、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三)价格构成资料是否真实,有无漏记、错记、重记和虚报;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手续、材料齐全、经过价格认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实行公告制度。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公报》、“西安价格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开发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在不超过3%的幅度内,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一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文件。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销售房屋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售价说明书》,自觉接受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成交价格备案制度。开发企业应按季度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成交价格等情况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