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都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135****8932 | 2012-12-18 16:20:31-
136****7822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2012-12-18 16: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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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可出售的商品房,2,程序:定金--买卖合同--交易中心产权过户--交房3,禁止转让:有经纪纠纷,被法院查封,产权不清晰,有限制交易(如有抵押需还清才能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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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交易:(1)改变土地用途的;(2)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3)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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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二)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定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三)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四)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五)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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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34号)第七条规定:房屋维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二)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定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三)公示后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四)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五)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