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物业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房地产开发商遗留问题未解决。房地产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是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的重要因素,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之一即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而物业服务公司多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商未留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而拒绝修缮,从而导致双方纠纷的产生。另在楼盘销售的过程中,有些开发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对小区的设施及服务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而现实操作中前期物业公司往往又由开发商单独确定,物业费标准也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确定。当业主进驻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相去甚远时,便把矛头转向了物业服务企业,且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相对抗。(二)业委会和业主沟通不当,物业公司未经业主自主选择。大多业主在庭审中会提出,物业公司并非自主选择,业主不知晓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商有权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④]。而一旦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形成了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现实中,由于业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业委会成员多为物业公司指定的业主,业委会流于形式,业委会与业主之间沟通衔接不当,导致业主大会召开困难,业主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监督或解聘物业服务公司。(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支不透明。诉讼中,大多数业主反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是拖欠物业费的主要原因。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我院受理案件情况看,很多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履行管理义务不到位,如公用设施未及时修复、绿化工作不到位、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宠物狗未经约束,使业主不能得到舒适的服务,不能感受到小区的优雅格调。另外,物业公司对费用的收支情况未公开,侵犯业主的知情权,也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四)物业管理费收费过高。一些老小区的业主则认为物业收费过高,相应的物业服务却没上去,住宅被偷事件时有发生。还有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从原来的免费服务逐步向有偿服务过渡,一些业主心理上无法适应,出现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产生物业管理纠纷的原因主要由哪些?
148****6661 | 2012-12-11 16:10:18-
151****7367 1: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并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管理公司不尊重业主或业主管理委员会,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不力; 3:物业管理公司不按有关规定操作,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 4: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水平低,服务不到位; 5: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6:部分业主和住户缺乏有偿服务的意识,旧有的福利住房的观念没有更新,随意拖欠物业管理费; 7:部分业主和住户旧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没有改变,不适应新的居住环境要求; 8:商品住主和住户对物业管理缺少配合、支持的精神; 9: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 2012-12-11 16:10:52
-
答
-
答
解决途径有以下四条: 1:住户个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商量,求得解决纠纷的办法; 2: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 3:如果双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可以向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或当地消费去向不明权益保护协会投诉,通过他们来调解;由于收费引发的纠纷可通过物价部门调处; 4:通过以上方式仍未解决纠纷的,住户还可以申请仲裁甚至诉诸法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答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产生的纠纷,需要了解纠纷的的类型,发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业管理纠纷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及其特征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分为这样三种类型: (一) 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纠纷 依据业主和开发商之前签订的或者由业主委员会于专门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有关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确立一系列权利义务。如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安全及服务义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颠倒市场主体的位置和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管而不理,致使业主享受不到缴费后的服务。或者,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缴物业管理费。这些都可能引起纠纷。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市场体制发展不成熟,主要是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导致纠纷发生,进而引发各种极端事件。 根据**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发 [2000]26号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第一部分的规定,这类纠纷本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 物业管理企业侵犯业主权益的纠纷 第一种类型中,物业管理企业也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因为是因为基于物业管理合同发生,而且往往是消极侵权,所以将其单列。第二种类型特指,物业管理企业的积极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例如侵占业主财产,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侵占业主共有房产等等。 这类纠纷一般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一般侵权纠纷,**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讲物业管理纠纷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合同纠纷欠妥。当然,第一类和第二类往往会同时发生,出现竞合的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由选择权。 (三) 开发商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 业主入主后,还可能出现公摊面积不清、房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的许多承诺未能按时兑现……严格地讲,这类纠纷与物业管理企业没有直接关系,而属于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但是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在业主入住以后出现,而且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维护管理负有责任。故将此类纠纷也纳入物业管理纠纷中来一并研究。 二、纠纷发生的原因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纠纷可能因各种具体原因而发生,但从根本上说,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我国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管理的活动,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特别是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的活动。业主作为产权人当然地享有物业的管理权,业主有权决定是否聘请、聘请哪家物业管理企业;而从另一方面而言,随着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成为一种趋势,但即使如此,从物业管理企业角度看,物业管理也是一种服务,是接受委托、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活动。但实际上,一方面,几乎所有的相关法规、规章均规定业主需要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长的章节来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甚至连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参与。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不能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经常人为造成主仆颠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区当作自己的“独立王国”,侵害业主权益。 (二) 我国现有物业管理模式固然是导致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但因为物业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国家相关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关系,所以进一步,应当看到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纠纷多发又难处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对外公布,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的专门法规,此前仅有建设部1994年的33号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涉及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业管理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由于法律规范未能对物业管理中各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一般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很大的错位。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有越位之举,或直接侵犯业主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例如物业管理企业强制拆除小区内违章建筑等;业主一方也经常因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业主侵犯自己权利而迁怒于物业管理企业,比如,邻居之间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不适当地以物业管理企业为被告起诉等等。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纠纷的多发根本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物业管理认识不足,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确,而这些又是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尤其是对物业管理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的。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分析 研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有利于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司法,采用促进自觉守法综合措施,来针对性地解决中国现实改革和发展中所产生的物业管理关系各类主体间居处境位所含利益、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协调的矛盾问题,有效化解有关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建立稳定和谐的物业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积极影响效应。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行政机关。 (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企业是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受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的聘请委托,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实施管理服务的企业。 而业主委员会则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发生以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为前提。 这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就是各自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二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有详细规定。 一言蔽之,业主是小区的主人,对物业的管理权首先属于业主(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聘请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收取业主的管理费用,未经业主同意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去随便插手。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与政府管理的关系: 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在房地产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对小区同意实施专业化管理,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这也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区不是那个物业管理企业的“独立王国”。小区需要政府的管理。 例如,小区内出现违章建筑,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予以制止,甚至可以要求拆除,但是他没有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这个权力属于城建规划部门。又如,小区住宅内失盗等治安问题(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物管公司对此类事件一般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有保安失职的过错。 所以,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他的所谓管理是很有限度的,他只能在法律和业主赋予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管理工作,同时还要接受政府对他的管理;对于自己权限范围外,应由政府部门处理的事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应管。
-
答
从全国范围来看,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物业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全部3个回答 > -
答
物业管理现在比较多的是小区和商业,小区就比较简单,有客服,工程,安管,清洁,绿化这几样组成,商业就加上拓展部门,其一般的工作就是想办法吸引租户或者用其他手段增加收入.其实物业管理的起点都很低,而且工作压力会很大,不一定每一个人都能够适应,不过如果你坚持的话发展空间会很大的。如果大一点就有经理室,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房屋管理维修部,经营开发部,保安部,环境管理部。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