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的,发出验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三)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在发出验收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33****8902 | 2012-12-10 17:51:26-
146****7347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 (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 (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2012-12-10 17: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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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674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按规划划分的分期验收区域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正常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2012-12-10 17: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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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428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 (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 (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2012-12-10 17: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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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管理事项: (一)房屋的使用管理及房屋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道路、路灯、停车场(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三)小区容貌、绿化、环保、卫生的管理、维护; (四)小区安全、治安、交通、邻里秩序的维护; (五)代收代缴房租和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代办房屋装修和水、电、气增容手续。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有偿提供房屋修缮、保管、运输、购物、信息中介、接送子女、代购车船机票等特约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维修,室内部分由业主承担费用;公用部位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员会批准的维修计划维修,其费用从已收取的物业维修金中支付或由共用人分担,但属房屋保修期内的按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市政、绿化、电力、通讯等公用设施、公用设备的维修,属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投资的,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承担费用;属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所需费用从物业维修金中支出。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播电视等专业管理部门在小区内进行建设、检修活动的,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配合,并遵守该区域物业管理的规定。因建设、检修活动损坏房屋、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用设施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业主装饰、维修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报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房屋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影响有关公用设施和消防安全的; (四)影响相邻房屋使用的; (五)影响景观容貌的。 业主装饰、维修房屋,必须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出租房屋时,应当办理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将《物业管理公约》作为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房屋转让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转让或租赁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供水、排水、供气、供电、消防、通讯等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进入住宅小区的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不缴纳或无故延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二)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貌; (三)损坏或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公用设备; (四)擅自在道路、空地、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和摆设经营服务摊点; (五)占用房屋的公用部位堆放杂物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噪声; (七)践踏、占用绿地和损坏花木; (八)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扔废弃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十)违规行车、停车、呜喇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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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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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各类房屋可以是住宅区,也可以是单体的其他建筑,还包括综合商住楼、别墅、高档写字楼、商贸大厦、工业厂房、仓库等。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是指房屋室内外各类设备、公共市政设施及相邻的场地、庭院、干道。 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房屋区域周围的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但卫、公共绿地、道路养护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是集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的有偿劳动,实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之路,其**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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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长沙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