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是同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有或五年内发生转移、拆迁的所有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现居住的未折除无证建筑,购置的房改住房(含已转让或拆迁的)等均纳入家庭住房面积;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父母想申请保障住房,请问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是如何认定的?
144****3091 | 2012-12-06 17:23:12-
141****8989 苏州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 1、**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及其人员; 2、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2012-12-06 17: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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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房就不能申请保障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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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1)配偶;(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2)未婚的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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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如果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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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渝办发〔2008〕297号)执行。对已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