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例:某职工1999年7月参加工作。假定其7月的标准工资为260元,那么,其住房补贴应为:260×0.66=171.60元。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年度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如某单位一位正处长,工作10年,无房。其所在单位1996年建立公积金,其标准工资为628元。正处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90平方米。那么其应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 [628×066×(12×9)][13×6×90]=51783.84元 另外,其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住房补贴则为:628×0.66=414.48元。每月计入个人住房账户。所有补贴均至住房达标时为止。 如该处长已经结婚,其爱人也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助面积标准相应进行补助。也分为1999年以前的一次性补助和 1999年以后的按月补助两部分。有一点需说明,这些房补均为账面资金,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也就是说,只有当购房者购买住房时,这些资金才能由所在单位批准后,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作为职工,是接触不以现金的。另外,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请了住房补贴,那补贴金一次性给,需要达到什么要求?
158****3438 | 2012-11-23 15:55:05-
152****8202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对住房面积规定标准大于65平方米的职工(夫妻双方以其中较高职务的一人计发,职级相同的只计发一人)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以职工购房时市政府公布的计算基本住房补贴房价(简称计贴房价)的70%乘以应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的面积确定。职工离退休时仍不购房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职工离退休时市政府公布的计贴房价计算兑现。1999年计贴房价为每平方米1800元。 2012-11-23 15: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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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的不仅仅是新建住房的获得者,还有很多房地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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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者不可全部得到的啊,只能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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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发放流程:第一步: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单位受理“青岛使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后,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和购房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步:单位按要求填写“青岛市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并连同上面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到市方委办、财政、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活或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的依据。 第三步:单位按核定数额将一次性住房补贴转账支付给售房单位。职工离退休时仍未购房,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一、二、三项规定办理后,由单位按核定数额一次性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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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二、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自2006年6月27日起此条废止。)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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