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别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风险可能就是资料不齐全等(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全部5个回答 >借用我朋友的购房名义买房会有哪些法律方面的风险?
132****4031 | 2012-11-13 16:56:52-
141****1391 由于名义买房人领取房产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该段时间内,如果名义买房人对他人有债务不能清偿,则这套房产有可能被查封甚至进而被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付款的实际买房人只能向名义买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借他人名义买房。 2012-11-13 16:57:23 -
147****7798 名义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反悔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这类风险,尤其是在合同本身有缺陷,且证据难以证明买房款由那一方实际支付的情况下更为严重,由于这类合同的双方,往往具有亲朋关系,不重视书面材料,但在现实中,不但朋友,即使同胞兄弟反目也不鲜见,一旦涉讼,实际买房人难以证明自己才是实际付款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实际买房人连要求名义买房人返还购房款也成了问题。 2012-11-13 16: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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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买房可能会出现,后期他人可能会私吞房产,买卖,转让或者抵押。购房人可以这样保护自己利益:1、可以找自己信得过的人帮忙,**好是亲人。2、买房和还贷的银行流水保留3、双方拟定协议,对方不能买卖,转让或者抵押房产,并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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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案例之“借名购房”的纠纷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与徐先生经协商,以6万元价格买下徐先生名下的3间房。因其是农业户口,当时政策限制无法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双方口头约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款由夏先生出资,所有权也归夏先生。数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当年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对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夏先生的叔叔则辩称,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资购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购买。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夏先生与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约定,夏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诉求。借名应签书面协议保留证据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选择规避政策的必然结果。借名买房就是一场豪赌,赌的是诚信,风险就是未来的各种未知的变数。在此简单罗列一些常见的风险。借名人反悔,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甚至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在借名买房中,事实购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确认,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留存。签订借名买房书面协议,为了预防风险,房屋实际出资人、借名买房的事实等一定要约定清楚;保存出资证明,如果使用现金,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额现金;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存根,且在存根上双方签字注明为借名买房的出资款项。shqian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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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某种原因一定要以他人名义买房,请务必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以他人名义买房的风险很大。作为实际出资人,如果事先没有跟被借名人签订协议并保留当初的出资转账凭证,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被借名人将房屋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如果被借名人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还可能因为遗产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因此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免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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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一些购房者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铤而走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保障房。还有在一些一线城市,由于限购政策,一些购房者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看起来很美,实则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签订的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则购房人的美梦会成为一场空。 案情:以他人名义购房经适房未能获得房产证 2005年12月,北京M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只有合作社社员才能参加,入社条件是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该房屋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原告袁某不符合入社条件,被告王某是该社社员。2006年袁某与王某协商,由袁某以王某的名义出资参与集资建房,交纳房款。2007年1月该房建成交付,袁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王某。后袁某起诉要求确认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但王某称自己持有所有权证,不同意袁某的要求。 结果:不符合购买资格 返还房产没商量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政策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杜绝借名买房行为,应确定该房所有权归有相应资格的王某所有。 另外,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因房屋**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 律师讲法: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因此,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 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