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名义买房可能会出现,后期他人可能会私吞房产,买卖,转让或者抵押。购房人可以这样保护自己利益:1、可以找自己信得过的人帮忙,**好是亲人。2、买房和还贷的银行流水保留3、双方拟定协议,对方不能买卖,转让或者抵押房产,并公证。
全部5个回答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会有哪些风险吗?
148****7620 | 2019-10-07 22:47:53-
154****1809 以别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风险可能就是资料不齐全等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2019-10-07 22:49:01 -
143****4719 以他人名义买房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2019-10-07 22:48:33 -
136****1036 实际案例之“借名购房”的纠纷
有一位姓夏的先生,他与徐先生经协商,以6万元价格买下徐先生名下的3间房。因其是农业户口,当时政策限制无法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于是找到自己的叔叔,双方口头约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房屋,购房款由夏先生出资,所有权也归夏先生。
数年后,夏先生要求叔叔履行当年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对方不配合。夏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要求叔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夏先生的叔叔则辩称,涉案房屋系自己出资购得,并非夏先生所述借名购买。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夏先生与夏先生的叔叔曾有约定,夏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未支持夏先生的诉求。
借名应签书面协议保留证据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可以说是选择规避政策的必然结果。借名买房就是一场豪赌,赌的是诚信,风险就是未来的各种未知的变数。在此简单罗列一些常见的风险。借名人反悔,实际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甚至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在借名买房中,事实购房人若想得到法院的确认,一定要注重证据的留存。签订借名买房书面协议,为了预防风险,房屋实际出资人、借名买房的事实等一定要约定清楚;
保存出资证明,如果使用现金,要让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用途,尤其是大额现金;建议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存根,且在存根上双方签字注明为借名买房的出资款项。 2019-10-07 22:48:28 -
156****2807 由于限购政策,有些外地人,或者已经有三套老房子、想换房的人,就不能买房了。有的急着需要买房的人,就会想一些办法买房,比如借朋友的名义买房。不过,律师提醒说,以他人的名义买房,一定要签好合同,否则可能会得不偿失。 -疑惑 刘先生来自江西,目前在衢州工作。他有一个谈了两年的女朋友,他家人催着他结婚,可女朋友的父母说得买一套房子。由于自己在限购范围内,现在不能买房。他和衢州的朋友说了一下后,朋友表示可以以他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他很感谢朋友的热情,但他和女朋友商量后,有点担心以后会有纠纷。他想问一下,以朋友的名义买房,风险大吗? -解答 陈庆林律师:刘先生的想法是对的,因为以朋友名义买房,**后双方反目造成的纠纷时有发生。
目前,以他人名义购房引发的权属争议纠纷,目前司法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是房屋产权归属的凭证,因此,谁拥有房产证,谁就必然成为房屋所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证虽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的证明,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时,是不产生证明效力的。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有四点。 第一,房产证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关键意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权利的归属。该推定在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是可以推翻的,从而维护事实上的“公正”。 第二,根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利害关系人对已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房屋,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享有物权,如双方间合法有效的合约,则应根据合约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
如果没有合约,则应综合分析证据,判断、认定实际购买人。 第三,房产登记只是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是否享有对房屋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第四,从保护实质权利人、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考量,应保护实际权属人。 因此,以他人名义购房引发权属争议纠纷,不应受束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记载。 刘先生**好还是等到有购房资格时再买房,因为以他人名义买房是有一定的风险的。 2019-10-07 22:48:18 -
158****1613 名义车主:1、还贷责任;2、交通事故车主连带责任;3、车辆一般为实际车主使用,无法控制车辆、及时知晓车辆状态。
实际车主:1、所有权无法保障(依据已有案例,法院判决归属于名义车主);2、因所有权无法保障延伸的处分,因车辆产生的事故赔偿金等不能及时享有等。 2019-10-07 2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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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一些购房者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铤而走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保障房。还有在一些一线城市,由于限购政策,一些购房者因为没有购房资格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看起来很美,实则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签订的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则购房人的美梦会成为一场空。 案情:以他人名义购房经适房未能获得房产证 2005年12月,北京M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只有合作社社员才能参加,入社条件是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该房屋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原告袁某不符合入社条件,被告王某是该社社员。2006年袁某与王某协商,由袁某以王某的名义出资参与集资建房,交纳房款。2007年1月该房建成交付,袁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的是王某。后袁某起诉要求确认其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但王某称自己持有所有权证,不同意袁某的要求。 结果:不符合购买资格 返还房产没商量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为维护政策性住房的管理秩序,杜绝借名买房行为,应确定该房所有权归有相应资格的王某所有。 另外,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于因房屋**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 律师讲法: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房产管理部门**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而在确立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时,我国采用不动产登记主义,即根据房产证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主体确立房产的归属。 因此,借用他人名义买房,房产证上就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 所以,如果要以他人名义买房,一定要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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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市场调控增多,有的人因为资金却不够,有的人想省下高涨的房贷利息,各种形式的合伙买房、规避通胀案例应运而生。此类购房行为被戏称为“拼买房”。事实上,这种合伙买房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看看以下案例吧。【案例】曾经的限购令将部分外来置业者和多次置业者挡在了购房门外,加上金融政策收紧,银行停止了三套房贷,所以此前,许多多次置业的买家,大都会用无购房记录或无贷款记录的亲友名字买房,以获得购房资格,申请更低的**和利率。据了解,此类“拼买房”的购房者,双方事先大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后买卖产权的收益比例等。【解析】对于很多有购房意向但是没有购房资格,或者资金不足的购房者来说,与亲友合伙买房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方法。从司法角度看来,这种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方法,合作买房的双方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没有产生纠纷,一般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执行。一旦有纠纷,这份额外签订的补充协议,因为本身违反了相关的购房政策规定,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对于以他人名义购房的购房者,该房屋在房管局等部门的登记人不是自己而是他人。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所有是以产权登记为主,如果对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又或者对方存在债务问题,该物业被法院强制查封、拍卖的话,这种情况是原本出资的购房者无法控制的。反之,对于借自己的名字给他人购房的人来说,如果有贷款,万一出资人断供,影响的是名义贷款人的征信记录,还会被银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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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某种原因一定要以他人名义买房,请务必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以他人名义买房的风险很大。作为实际出资人,如果事先没有跟被借名人签订协议并保留当初的出资转账凭证,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被借名人将房屋出售,则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如果被借名人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如果被借名人死亡,房屋还可能因为遗产继承关系,被其他人继承。因此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以免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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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2、实际出资人为何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呢,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 (1)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 (2)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一般是亲人)名下,给债务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 (3)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 (4)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比如,父母为了逃避将来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等等。 3、在法律上,借名买房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1)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2)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事实购房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实践中,借名买房双方进行约定时,事实购房人认为借名与登记购房人的配偶没有关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产被登记购房人处分(转让或抵押)或被法院执行。 1、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则,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合同**好注明:“经双方协商以甲方的名义购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与甲方无关。” 而且,需要留存足够的证据,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如存折、购房发票等等。因为,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实际产权人是事实购房人。事实购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记不实可**终得以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事实购房人只能主张事实上的借款关系要求登记购房人返还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买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记购房人违反该约定,将该房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产,事实购房人并不能追回该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内容,并且转让时已支付合理的价格,同时,转让后已依法登记,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购房人仅有权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赔偿。 3、至于登记购房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查封并拍卖该房产,致使事实购房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已经付款的事实购房人,只能向登记购房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实购房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被执行的房产主张权利并要求法院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员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借他人名义买房,会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也存在许多风险,因此,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借名买房为妙。因为借他人名义买房,一旦登记购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而产权证又是登记购房人的,那就麻烦了,处理起来是十分复杂的。在此,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分析并解决相关事宜,您也会省心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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