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费用。 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以上材料交由职工所在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来我中心办理支取业务。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后,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办理转贷的过程中,主贷人不能变更。
请问我和老公共同申请的青岛市限价房,但他是申请人,他没有公积金,能用我的公积金申请贷款吗?购房合同上可以写我俩的名字还是只能写他自己的名字呢?
147****3106 | 2012-11-06 15:43:21-
156****6641 可以的还是可以申请的。 2012-11-06 15: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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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349 如您对所购房屋与您丈夫共同拥有产权(购房合同是夫妻两人的名字),或者购房合同虽然是您丈夫自己的名字,但所办理的预售房预告登记证上有您的名字,您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2-11-06 1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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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购房人只有你配偶一人,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所以虽然你不是购房人,但是作为共同借款人是可以用的公积金来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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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经适房的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体,而不是单一的主申请人(单身家庭只能是主申请人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内页,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主申请人,而在【附记】栏目内,会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并注明是房产共有人。《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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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共同申请人是和主申请人共同拥有产权的根据国家政策,经适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申请的。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根据文件规定,可以看出,经适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申请购买的,即使申请经适房的家庭仅有一个人,也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来申请购买经适房,而不是像普通商品房那样由以自然人个体来购买。因此,经适房的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体,而不是单一的主申请人(单身家庭只能是主申请人了)。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内页,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是主申请人,而在【附记】栏目内,会填写共同申请人的信息,并注明是房产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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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 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 电话:68698117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68号 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 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05号B座6楼 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安居小区6号楼甲 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 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 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 电话:8848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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