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方面主要是前期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总价款的20%)和土地出让金即成交总价款。二、税的话首先是契税,一般按照出让总价的3%收取。其次如果涉及占用了耕地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是日常使用过程中还有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另外,做地产开发或工业项目建设都需要很多配套的手续,办理过程中会产生些费用,不过相比之下数目都不大。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为哪几种?
137****5621 | 2012-09-20 09:37:07-
143****2627 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为下列五种情况:一、居住用地,又名住宅用地,指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所占用的土地,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用地、普通住宅用地和高档住宅用地等。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二、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各种活动所占用的场地,包括车间用地、仓库用地、辅助用房用地及附属设施用房用地等。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三、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四、商业用地,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所以市民在购房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的住宅建造在商业用地上,土地使用年限可能只有40年甚至更短;有的住宅位于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年限可能只有50年甚至更短;只有建造在纯住宅用地上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才是70年。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在进行房产买卖时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对于划拨性质的土地,还需要缴纳市场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 2012-09-20 09: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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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指由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通过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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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划拨的方式一般有:国有企业的土地、军事用地、公共用地等。 2、土地出让方式有三种:招标、拍卖、挂牌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第二条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协议出让一般不用走招拍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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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范围: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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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低价。 在这三种方式中, 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 (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 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 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 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 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协议出让**低 价,协议出让**低价是衡量是否低价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 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以上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 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一方面是可操作性低,出让土地有可能是新 增建设用地直接协议出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者, 还有可能是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出让等。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首先,仅按不同用途 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 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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