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区别

导读: 商服用地与商住用地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住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商住用地是指在出让国有土地时,由于用地性质的差异,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技用地、卫生用地、体育用地、旅游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游业等商业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区别

商服用地与商住用地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住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商住用地是指在出让国有土地时,由于用地性质的差异,分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用地、科技用地、卫生用地、体育用地、旅游用地、综合用地和其他用地。商业用地是指商业、金融业、餐饮、旅游业等商业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区别 商业用地面积:商业用地: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配套设施。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餐饮酒店用地:饭店,餐厅,酒吧,酒店,宾馆,招待所,度假村,以及它们的配套设施。其他商业用地:办公楼、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房以外的独立办公楼;旅游公司,体育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夜总会,夜总会,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染坊,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摄影,理发,洗浴等。

法定基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1):土地使用权的最高转让期限是以以下目的为准的:70年居住土地;五十年的工业土地;五十年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四十年的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十年的综合或其它土地。
第四十五条:凡满足以下条件者,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主管机关核准,其划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一)以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为土地使用者;(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权属证书》;(三)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四)根据《办法》第二条,订立《出让协议》,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取得的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上是对商服用地和商住用地的区别以及其法定基础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读,商服用地与商住用地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住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