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赋。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呢?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是您**值得信赖的房地产财税问题解决专家!房建企业**新财税专题课程将于【成都】【北京】【沈阳】等地举办——诚邀您莅临参加!预约报名:010-80574763 佟军老师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区域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5项):(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 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的税额计算公式:全年应纳税额=证书确认应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三、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提示】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提示】直接用于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特别提示1】不同拥有主体或不同使用主体条件下,无偿或有偿使用土地的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则: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可用土地面积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节约土地资源,我国现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条例,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且听小编一一道来。一、性质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课税,具有准财产税的性质。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征税。耕地占用税以约束占用耕地的行为为目的,除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征。二、征税范围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农田、菜园、菜地及其附属的土地。三、适用税率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土地类型每平方米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地区每平方米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10元至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8元至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6元至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5元至25元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不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从合同签订的次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五、友情提醒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通过,新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法同时废止,届时请持续关注各地政策变化,做好申报缴纳工作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对企业在农村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同时不征收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根据《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房产税在城市中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指的是城市行政辖区内按城市建设规划已实际成片开发建设(如被公共建筑、市政道路、给水排水、园林绿地等公共和基础设施所覆盖或占据)的非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区域(农村)仍不征税。
土地制度改革迎来大变局,2019将是农村土地创富的黄金年!据权威机构统计,全国共有96.5亿亩土地资源,市场规模达到57.5万亿元,未来5年即将诞生数个阿里巴巴级别的千亿市值公司!为了让更多有志于从事土地流转事业的有识之士,共享全国2862个区县的土地改革红利,地合网将于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召开“‘启程2019’分站合作招商会”,诚邀您共谋土地创富事业!报名咨询电话:(沈经理)。详情见文末>>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一般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所以2019年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司也相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3.小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数量在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调整税额幅度,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之后才行。本文为互联网用户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土地资源网立场。重要通知: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农旅项目公司、建筑工程单位、策划规划单位、投资公司、转型企业负责人重点关注!!!重磅!我国正式确立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2019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中国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正式确立。另外,2019年中国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及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农村宅基地改革将秉持“稳慎推进”思路,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有效途径。土地市场释放巨大政策红利!为了让更多看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且有志于从事土地流转事业的有识之士,共享全国2862个区县的土地改革红利,地合网与土地资源网联合主办召开 地合网“启程2019”分站招商加盟会。会议时间:2019年1月12日(星期六)会议地点:广东·广州报名电话:参会对象: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农旅项目公司、建筑工程单位、策划规划单位、投资公司、转型企业负责人主办单位:土地资源网、地合网通过大会可以获得什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调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有关问题 1、财税[2010]121号文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答: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计税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具体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规划设计、“三通一平”费用等。(对于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费用不重复计算) 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一般是反映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科目核算的地价款、契税及相关费用。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调整或者要求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重新评估。 2、纳税人既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又有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应当如何分摊地价? 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纳税人,在计算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时,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纳税人,可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建筑面积÷房产总建筑面积(包括免税房产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土地总价”确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二、案例讲解:我公司是位于工业园区的制造业企业,占地面积5000平米,当地政府规定本地段土地使用税2元/每平米。所以应纳土地使用税=5000*2=10000元三、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四、新征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五、如果属于以下情况,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不足一年房产税按年缴税比例×月份数/12计征;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按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x月份数/12计征。具体如下。1.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2.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新农新事”,再点击“关注”,这样您就可以继续免费收到有关农村的文章了。每天都有分享,完全是免费订阅,请放心关注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作为土地计税依据。那么2019年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各地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一、2019年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一般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所以2019年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司也相同。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3.小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如何区分你所在城市是大城市还是中等城市?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数量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数量在20-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数量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调整税额幅度,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把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之后才行。二、2019土地使用税各地征收标准是多少?1.山东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山东省**新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4.8元-19.2元一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8元一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3元-4.5元一平方米;省黄三角农高区土地4元一平方米。2.安徽蚌埠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安徽蚌埠市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减轻企业用地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蚌埠市区一至四等土地年税额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12元、10元、8元和6元,分别下调至10元、8元、6元和4元,每平方米普降2元,降幅达22%。怀远、固镇和五河县也同步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据测算,全市2500多家企业将因此受益,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1.8亿元。3.贵州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贵阳市3元至30元;遵义市、六盘水市2.4元至24元;安顺市、都匀市、凯里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1.8元至18元;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1.2元至12元。4.浙江长兴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长兴县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一级用地每年10元/m2;二级用地每年8元/m2;三级、四级用地每年6元/m2。以上是部分地区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根据使用土地的城市或城市的区域位置以及使用性质不同,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会有所区别,纳税人在缴纳土地使用税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数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用的土地,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