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数据,合同变更常见,但需双方同意。变更可能影响交易量和价格。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制式合同可以更改条款吗?
180****6620 | 2025-06-25 13:18:29-
151****9085 作为过来人,我的经验是商品房制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可以协商更改的,尤其是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但核心条款如房屋面积、价格等通常不能更改。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必要时可咨询律师。同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 2025-06-28 11: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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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675 商品房制式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可以更改的,但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更改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更改后的条款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更改不合理的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6-26 16: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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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770 在签订商品房制式合同时,关于贷款相关的条款是可以协商更改的。例如,首付款比例、贷款年限、利率等。但需注意,更改条款可能会影响银行的贷款审批。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与银行沟通,确保更改后的条款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 2025-06-25 23: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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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113 商品房制式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正式文件,其条款通常由开发商提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和制式化特点。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条款是可以协商更改的,尤其是关于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装修标准等非核心条款。但涉及房屋面积、价格、产权等核心条款通常不允许更改。更改条款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作为房产经纪人,我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2025-06-25 2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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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备案合同,是可以更改的,但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和变更的工作程序》第二条具体要求:1、 更改买受人(含减少或增加买受人)和更改房号需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更改合同其它内容需申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2、 凡需注销或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者,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的注销和变更原因由买受人填写,双方必须签名盖章。3、 申请表必须填写完整,不得空缺。相关单位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盖章时应写明存档份数。4、具体要求:从受理之日起,变更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注销合同登记备案的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介于您的要求您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买卖双方自愿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增加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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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更改其子女的姓名? 答:这要有个前提,其他的当事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这个前提下再分两种情况,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这时只要同房产商协商,把合同注销,以其子女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了,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第二种情况是已经登记过,这就麻烦些了,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需要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在当事人的子女的名下,这实质上是一种房产继承了。人们常说的“合同改名字”,严格来讲是不规范的。建议购房者在签购房合同时,不妨在合同上同时写上自己和子女的名字,产权人写当事人的名字,共有人写子女的名字,表示二人共同拥有这份产权。因此到**后子女就是第一继承人,产权可以全部落到子女身上(前提是子女是惟一的继承人),但同时作为惟一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到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手续,再重新核发一份有其单独名字的产权证。也可以按份共有,在产权证上标明各自所占的份额,可避免在产权继承时交纳全额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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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协议增项的,就可以签个补充协议,如果是哪里要修改的在修改处双方签名按手印即可,如果是已过户的买卖合同,可能就要先撤件,不过一般过户的合同和买卖合同也不大一样,过户的只是用来核算税费的,如果是买卖合同就按我上面说的改就行了,只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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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