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全部3个回答 >单位福利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184****0344 | 2025-06-17 07:42:44-
130****7959 单位福利房分割,依据《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025-06-23 07: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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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268 离婚分割福利房,需考虑房产登记、共有情况及市场价值,通常按比例或协商解决。 2025-06-22 2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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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077 福利房离婚分,看名字,看感情,看法律,最后看谁更会谈。 2025-06-18 15: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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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740 离婚时,单位福利房分割要公平。共同名字就平分,一方名字就商量。 2025-06-17 17: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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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352 单位福利房分割,看房产证名字。共同名字,按比例分;一方名字,协商解决。 2025-06-17 14: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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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了。... 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房产,房产证无论是谁的名字,其性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不够详细,但是一般是一人一半的权利,现在要看婚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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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所谓单位福利房的性质,如果是租赁或仅有使用权的性质不能买卖不能分割,因为并非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证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可以分割,但上市交易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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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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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简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王寅翼律师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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