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再买一套房就是二套,首付要多少我不太确定,听说要看地方政策。
全部6个回答 >二套房交易需要支付哪些税费?如何判断房产是否为二套房?
184****3477 | 2024-09-23 14:01:04-
132****8938 听说二套房税费有契税、个税等,判断是否二套房要看名下房产。 2024-09-27 16: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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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082 二套房税费涉及契税、个税、营业税等。判断依据是名下房产数量,具体以房产登记为准。 2024-09-24 2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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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474 二套房交易税费包括契税(1%-3%)、个人所得税(20%)、营业税(5.6%)。判断二套房,依据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2024-09-23 23: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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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7101 二套房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判断二套房,看名下房产数量。 2024-09-23 20: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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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②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算二套。③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不算二套。④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⑤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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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的,再贷款买房属于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的,则属于算二套。(2)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此时再贷款认定二套房以上。(3)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的。若贷款已还清,则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灵活把握贷款的利率和**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的,则认定两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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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认定标准1、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首套。3、已经全款买过一套房,再贷款买房——算首套。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5、 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全都已还清且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的证明,这种情况下再贷款时——算首套。6、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同时能够提供住房出售的证明,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7、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比例。8、夫妻两人,一方婚前有房但无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但是,这里需要额外指出的是,目前在贷款买房时,有些银行还会严格区分“首次购房”与“首套房”,相对于首套房,首次购房标准更为严格,也就是说,此前既没买过房也没贷过款的,是标准的“首次购房”,购房的**比例也会低于已有过购房经历的人。比如,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银行出现对“首次”和“首套”不做具体审查的情况,均按首次购房执行20%的**比例。但从严格意义上讲,“首次”房贷并不等于“首套”房贷。鉴于“首次”房贷条件略优于“首套”,因此对于符合“首次”购房条件的,应不折不扣按“首次”政策发放贷款,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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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套房如何认定呢?我国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均按照二套房贷计算。 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公布了《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