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二、根据现行的政策与法律规定,以县为单位开展的农村土地全面和整体确权工作,属于政府的行为。三、政府的相关部门参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县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的有八个对口部门(农民如果当地土地确权有问题,可以咨询对应的部门)。1、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2、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3、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4、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6、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7、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四、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流程(分六步)。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地的工作方法各不相同。但整体而言还是有规律和标准可循的。按照国家的土地确权规范流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要遵循“5123”工作法。5是指即整个工作分5个阶段:组织宣传、调查核实、勘界测绘、审核确认、资料存档。12是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12个工作步骤:(1)村里成立工作班子,一般是以村干部为主,村长或主任书记来组织。(2)政策宣传动员,大喇叭广播或者集中开大会。(3)相关资料收集,挨家挨户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来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书面的土地流转合同。如果资料有丢失,请各村委会联系。如果本人不能回去,也可以代办。(4)入户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资料跟农民去落实土地情况,为下一步外业测绘做准备。(5)实地勘界测绘,这个阶段就是扛着仪器去实地测量面积。(6)有关信息录入,测量完后需要把各种信息带回来。(7)形成地籍草图,测绘人员需要将测量的土地信息绘制成图。(8)确认空间位置和面积,事关重大检查一遍,确认空间位置和面积的正确性。(9)填写确认书和签订合同,需要农民签字,也可以代签。
全部3个回答 >农村土地赠与是否可行,其流程是怎样的?
181****3146 | 2024-07-04 16:19:33-
134****4517 听说农村土地可以赠与,但具体流程和条件我不太清楚。 2024-07-13 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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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850 农村土地赠与可以,但手续繁琐,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 2024-07-11 23: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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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90 从法律角度看,农村土地赠与需合法,双方得签赠与合同,办变更登记,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2024-07-08 11: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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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476 农村土地赠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可能的。流程包括双方签署赠与合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还需注意土地性质及用途限制。 2024-07-05 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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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992 农村土地赠与可行,签合同办手续就行,先查清土地性质。 2024-07-04 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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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468 能赠与,但得走流程,别被忽悠了! 2024-07-04 19: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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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流转: 第一步 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据承包合同,协商流转方式(转让互换方式除外)、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等,根据协商结果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二步 发包方及乡镇经管站收到流转合同后,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 第三步 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流转: 第一步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向发包方递交由户主签字或盖章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第二步 发包方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15是内通知承包方; 第三步 决定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双方签字盖章; 第四步 发包方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待流转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向村内外公告; 第五步 愿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在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 第六步 公告期结束后,发包方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召集已提交的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且具备承接资格的受让方磋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七步 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转让互换: 第一步 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互换申请; 第二步 发包方同意转让或互换的,应及时向乡镇经管站报告,不同意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步 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原承包方可与受让方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第四步 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等手续; 第五步 流转当事人向乡镇经管站申请合同鉴证。再流转: 第一步 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首先需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然后根据再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双方商定的流转方式(不含转让、互换),按以上相应程序实施; 第二步 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程序按相应流转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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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证补办流程:(一)向所在乡镇的土地管理所递交补办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二)当地相关部门会派人前去核实自发证起房子是否保持现状及有没有扩建等情况;(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需要登报说明遗失情况;(四)按当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携带资料前去补办。农场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集体土地权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哪些手续1、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2、登记声明原证遗失作废的报纸,单位或村委会的证明。3、法人证明或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属单位产权的需提交此项资料)。集体土地租赁的**高期限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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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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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情况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2、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3、函告征地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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