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 房”那么,乡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如何,其究竟 是否合法、能否购买或转让? 小产权房首先应当 明确的是乡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 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 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 并非只要是乡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 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 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 。 既然是合法的,那么乡产权房是否可以购 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 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 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 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 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 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 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 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 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 让、置换。
全部3个回答 >小产权房是否允许买卖?
150****7187 | 2024-06-17 15:06:44-
185****6758 听说小产权房不能正常买卖,好像有什么法律问题的,我不太清楚诶。 2024-06-17 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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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39 多年的经验告诉我,小产权房虽然便宜但风险大,买卖需谨慎。 2024-06-17 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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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790 小产权房因其不合法的产权性质,银行不提供相关房贷服务。购买小产权房需注意资金安全,建议谨慎处理。 2024-06-17 1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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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317 小产权房买卖?风险大,最好别碰! 2024-06-17 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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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205 小产权房在我国法律上不被承认为合法产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相关政策,小产权房不允许进行公开买卖,建议避免涉及此类交易。 2024-06-17 15: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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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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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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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小产权房买卖不太合法,我也不敢确定,还是问问专业人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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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二)房产转让“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也有一定影响。(三)政策风险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四)监管缺位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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