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多了,商品房销售不了
全部4个回答 >为什么国家不允许集资自建房?
159****8242 | 2022-09-14 18:35:06-
144****2970 按照法律规定,正常集资必须经过发改委批准,而非法集资则具备两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向不确定对象集资,它严 重扰乱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显而易见,个人集资建房其实属于一种亲戚朋友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而已,其目的非常明确,合作人员也相对固定,操作也很单纯。既没有向集资者支付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向不确定对象集资,这又怎么会与非法集资扯上关系呢?虽然也少不了将*集中起来,但不过是合作建房过程中的购买土地使用权、采购原材料等支付所必需。而在这个过程中,*的具体运转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集资建房者的*全部存在一家银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行使支配权。由此可见,此集资非彼集资,不过仅仅是借用集资之名罢了。 2022-09-14 18:35:06 -
157****6234 按照法律规定,正常集资必须经过发改委批准,而非法集资则具备两大特征,一是支付高额利息,二是向不确定对象集资,它严 重扰乱金融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显而易见,个人集资建房其实属于一种亲戚朋友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而已,其目的非常明确,合作人员也相对固定,操作也很单纯。既没有向集资者支付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向不确定对象集资,这又怎么会与非法集资扯上关系呢?虽然也少不了将*集中起来,但不过是合作建房过程中的购买土地使用权、采购原材料等支付所必需。而在这个过程中,*的具体运转也有了明确的规定:集资建房者的*全部存在一家银行,只有在合作建房代表、银行、开发商、地块所在村委会四方全部到齐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笔*行使支配权。由此可见,此集资非彼集资,不过仅仅是借用集资之名罢了。 2022-09-14 1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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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天呢,请不懂的不要乱说.未婚男女当然可以一起署名买房.电视上面炒得火热的什么买房应不应该加女方名,什么丈母娘推升房价,都是和这个未婚男女有关.我从事房地产这几年.做普通公寓时,大部分都是未婚男女买房好伐?什么时候不允许加名字啦,都可以.**多**多,有的银行在做贷款时候让客户多做个公证,也就付个二百块.但是我在上海的时候,是从来没有见到客户还需要做公证的,银行自动免的.房产贷款可是银行的优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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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为了避开城市高房价,想办法到农村买房。于是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将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别人。人民法院研究室说:“购房者如果非本村居民,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买主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据了解,近年来由于城市房价上涨,农村房价相对便宜,于是就有人想到了去城市周围的农村买房,而有农民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会将多余的房屋对外销售。 法官提醒大家,农村土地使用权是该集体组织成员的专有权利,与特定身份相联系,是不能出让、转让的。所以目前利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的行为是违法的,此类房屋的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购买者即使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其对所购买的房屋也并不享有产权,一旦发生纠纷,将缺少相应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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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虽然有点长,但是是高分哈,不详细不行啊。我尽量分段分开一点,层次分明一点。 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国家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政府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国家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冲突,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国家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群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国家、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国家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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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需要看您所住廉租房的性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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