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房产合约纠纷诉讼费是多少?
154****5953 | 2022-09-14 18:35:06-
136****2300 诉讼费是你在起诉时候需要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官司结束以后由败诉方承担。就是说,你交了诉讼费,如果官司你赢了,法院会把诉讼费退还给你的。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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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098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果是单纯的房屋权属确认之诉、不涉及给付内容的:应属于不涉及财产纠纷的非财产案件,诉讼费应按件收取、而不是按诉讼标的额(实际上也没有标的额)收取,每件收取50-100元。
2、如果房屋权属确认后、分割房产时:属于涉及财产案件,应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用。
3、诉讼分为三类:一是给付之诉;二是确认之诉;三是变更之诉.侵权案件虽也有属于确认之诉,但因为涉及侵权赔偿的给付问题,《诉讼费交纳办法》特别规定为涉财案件,按标的额收取诉讼费,但房屋仅是权属确认时,应不属于涉及财产给付的财产案件。
2022-09-14 18: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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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计算是以你起诉的标的数额来计算的如该房产价值为44万,你主张继承一半房产或要求你弟弟支付你22万元人民币,法院计算的诉讼标的即为22万元。既然已经咨询了官司可以赢,并不用担心执行力度问题,如你弟弟不愿出钱,可以执行房产,拍卖后所得价款再由你兄弟二人继承。但如此,你继承的金额可能高于22万元,也可能低于22万元;这就全看能拍卖出个什么价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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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秋诉钱某忠、陈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钱某忠应归还沈某秋借款本息416万元,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但因钱某忠未按调解书中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沈某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沈某秋发现钱某忠曾购买一套独体别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女儿钱某名下,遂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虽房屋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为钱某,但购房时钱某尚为在校学生,无独立的经济来源。本案中,诉争房产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出品 | 小军家事团队本文共计5508个字,大概10分钟读完钱某、沈某秋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要旨父母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款”、办理“按揭贷款”,该行为实际上属于赠与,且为纯获利益的赠与,不需要未成年子女作出接受的明确意思表示。而在子女成年后,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再次作出赠予的意思表示,此后子女以自己名义办理涉案房产权利登记,足可认定其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现该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当认定属于子女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其父母共有,也不属于家庭共有。案号一审:嘉善县人民法院(2015)嘉善执异初字第7号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00678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40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某秋一审第三人:钱某忠一审第三人:陈某民 沈某秋与钱某忠、陈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某秋于2013年4月1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忠、陈某民归还借款本息等590余万元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钱某忠应归还沈某秋借款本息416万元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陈某民对其中380万元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嘉善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钱某忠、陈某民未按照(2013)嘉善商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向沈某秋履行还款义务,沈某秋于2013年11月1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6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曾于2013年11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此后又于2014年8月26日恢复强制执行。因法院查明钱某忠、陈某民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沈某秋的债务,故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9日,沈某秋再次向一审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钱某忠向其借款后曾购买位于嘉善星岛花园96幢的独体别墅,并将房产登记在其女儿钱某名下,该房产应当属于被执行人钱某忠的财产,故要求法院予以查封。一审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3)嘉善执民字第1947-1号执行裁定,对嘉善星岛花园96幢独体别墅进行权属查封,并张贴查封裁定和通知,向被执行人钱某忠及家属进行了告知。2015年7月15日,被执行人钱某忠来法院就查封房产事项提出了异议,后异议人钱某知悉法院将要处置该房产,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嘉善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钱某的执行异议。另查明,2009年9月,钱某忠以女儿钱某名义与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嘉善星岛花园96号别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323.53平方米(权证实际面积323.56平方米),房屋价款为3472478元。2009年9月17日,钱某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40万元,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于同日开具相应的收款收据一份给钱某忠。2009年10月14日,钱某忠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款642156元,嘉善汇信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一份(日期为2009年9月23日、缴款人为钱某)。2010年1月8日,该房产按揭贷款230万元经中国银行嘉善县支行批准发放,贷款归还期限30年,自2010年2起每月应归还银行贷款约1.6万元(金额逐年递减)。至2015年8月11日,钱某忠及与其有经济利益的关系人通过转账及直接缴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92万余元,尚欠贷款本金197万余元。又查明,2009年11月30日,钱某忠与陈某协议离婚,在嘉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钱某由陈某监护,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则由钱某忠负责;嘉善星岛花园96号楼房产权归女儿钱某,该房产按揭贷款前十年仍由钱某忠支付,十年后由女儿自付;钱某忠在嘉善恒隆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收益)和陈某在嘉善天昱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及嘉兴美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包括收益)均归女儿钱某所有;位于嘉兴翰林府第17幢501室房产归女儿钱某所有,但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被执行人钱某忠负责还清;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钱某忠承担。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以钱某名义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如何认定;二、已登记在钱某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家庭共同财产。关于第一个问题,钱某认为应以登记为准,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通过合法登记取得了相应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足以排除执行。沈某秋则认为争议房产系债务人钱某忠举债购买,购房后又转移到自己子女名下,按揭房贷又由债务人偿还,其名义上的形式物权不能对抗客观实际的事实物权,应判定钱某忠为实际物权所有人。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动产登记簿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这是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这既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有登记机构方面的原因,为此本案不能机械地以房产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有关权利判定真正的权利人。本案钱某忠为争议房屋支付了**款,属不完全出资,虽然按揭贷款以钱某名义,还贷也从钱某账户出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签订贷款合同时,钱某刚满18周岁,尚在**就读,如无父母以共有人的身份承诺用房产作抵押并开具收入证明,按揭贷款是无法完成的,现如今钱某仍无稳定的收入来源,还贷主要靠钱某的父母,钱某对此并无贡献,因而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钱某的财产。关于第二个问题,家庭共同财产并非仅指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同样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本案钱某忠夫妻离婚时虽然有将争议房产归女儿钱某所有的约定,但此时钱某已成年,双方并没有明确的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庭调查,争议房产交房后即由钱某父母出资操办装修,之后钱某的爷爷奶奶及钱某忠均曾居住于此,钱某偶尔回国小住,仅有后来的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也不宜认定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为钱某。因此根据签订购房合同时钱某尚未成年、**款及之后数年的还贷和房屋装修均由钱某父母及关系人支付,钱某无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实际,该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完成了物权的登记,仍应属于钱某忠可供执行的家庭共同财产,该院于2015年6月23日查封该房产并无不当。钱某忠在大量外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仍利用各种资源归还本属家庭共同财产的房屋贷款,规避执行,其女儿钱某要求排除对该房产执行的理由不充分,故不予支持。综上,本案钱某忠离婚时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在有外债的情况下登记在其女儿钱某的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嘉善星岛花园96幢独体别墅应属原钱某忠家庭共有,而非钱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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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标的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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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诉讼费都有哪些答
诉讼费的种类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先说说案件受理费。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又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受理费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这也就是为什么同样的合同纠纷案件,有的诉讼费只有几百元,有的诉讼费却高达几万元的原因。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公式,这里,我们向您介绍一种速算公式,您可以参考一下,算一算打官司要花多少钱。速算方法:1千元以下50元/件1千元至5万元标的数╳0.0410元5万元至10万元标的数╳0.03510元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数╳0.0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数╳0.0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数╳0.015010元100万元以上标的数╳0.00510010元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很多官司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比如:收养、侵犯名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交纳的,具体收费办法是: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3、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下面说说申请费。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交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申请执行类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财产保全类申请财产保全,交纳费用速算方法如下:1千元以下30元/件1千元至10万元标的数╳0.0120元10万元以上标的数╳0.005520元另外,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