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即使一方还贷,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还贷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可以均等分割或者请求法院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离婚的时候贷款属于谁还是分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就可以了。
婚后买房一方出轨房子怎么分
137****0349 | 2022-07-06 16:22:21-
159****5459 婚后买房,一方出轨,可以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调解不成,需要法院判,另一方没有法定过错行为,法院会对无过错方一定照顾。房子分法主要是一方取得房产,但给另一半补偿或将房产卖掉,分配所得钱财,对于剩余存款一般一人一半。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出轨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购房者买房子注意事项包括:
①尽量回避问题开发商的期房大部分开发商资金链状况还是安全的。但最近关于各个楼盘/交房质量问题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某些盲目扩张以及实力弱小的开发商,其危险在加大,楼盘烂尾的危险也在加大。买期房的时候要选品牌开发商,安全性要高一些。
②尽量考虑二手次新房相比期房来要安全许多。国家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从5年降至2年后,次新房的优势明显体现出来。 2022-07-06 16:22:21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首先要确定该行为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中的过错行为。如果不是,那么在财产分割上,则与普通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很大区别。如果是过错责任中的重婚、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的,则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
全部3个回答 > -
答
结婚登记前的**和按揭归男方所有,登记后偿还的按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房屋增值按照登记前后投入的比例分割。与房证取得时间无关,按照支付房款的时间和登记时间为结点进行分割。
全部10个回答 > -
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婚后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因为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可以酌情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全部4个回答 >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