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70年产权相当于指的是我们所购买的普通住宅,此类型的住房在70年到期之后,只需要再次缴纳少量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居住,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城市当中还没有满足70年的房子,因此具体要缴纳多少的土地出让金,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到期之后房屋可以自动续期,也不需要购房者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所以购买普通住宅还是比较让人放心的。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要是在建筑用地上所搭造的房屋,产权都是70年,但需要购房者明确的是,所谓的产权时间指的是开发商拿地的时间,而不是我们所购买房屋的时间,所以购买二手房的时候要格外注重与检查一下产权的实际使用年限,尽可能不要购买时间太长的二手房,否则实际使用的年限到期之后还要再次缴纳土地出让金。
城市里买房子70年以后怎么办
152****0932 | 2022-06-23 14:21:32-
152****2030 70年产权是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永久的,到期可以自动续期。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想要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业主可以联名向当地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低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划需求,国家需要收回不动产,那么业主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根据法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假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了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022-06-23 1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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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的产权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房主只是租用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并不是说业主从拿到了产权证书算起的,也不是从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算起。按照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从开发商拿地时间的那天算起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①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②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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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产权是没有年限的,有年限的是土地使用权,你可以看看你的两证,一个是房屋所有权证,一个是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土地到期后是自动延续的,但要根据当时的政策决定是否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您的资产完全可以留给后代的。现在大部分房产都说降价,其实普遍还是在降价中**的,所以你不必担心会贬值,不过话说回来,房子也是一种商品,使用时间长了,自然会损耗和出现些问题,例如裂缝、漏水等问题,那是自身的本质缺陷而引起的贬值,和产权时间没什么关系。二手房就是由于使用了一段时间才再出售的房子,自然自身缺陷会多些,但如果在时限内,仍然是可以使用的,只是相对一手房,价值会低些。另外,政府的一些政策、举措会影响商品房的价值,如拆迁改造、征地等,可以想象那种情况会使商品房的价值攀升不少。所以您还是不必担心房子以后会怎样,把心情放在享受快乐的生活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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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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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没有70年的住房贷款!70年以后,你还是有使用权的!但是,国家如果有需要或者变更,可以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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