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可以分为两个角度来看,站在拆迁人员的角度可能觉得农村人民太贪财了,觉得他的价值观有问题。但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拆迁的大多数都是农村,一旦拆迁之后这些农民就失去了经济来源,他们想拿更多的拆迁款,就是想让自己以后的生活有更多的保障。但同样的没有人会不喜欢钱,也有很多人是为了贪财这么做的,所以这个问题解决起来还是不容易的。
全部3个回答 >拆迁款如何补偿?怎样才算合理?
136****6892 | 2019-10-31 17:21:21-
149****6965 不是给多少钱合理
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都有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有包括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 2019-10-31 17:21:53 -
144****6384 根据国家征收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并没有具体规定补偿拆迁户多少财产。
补偿类型通常包括房屋,钱,或者地,无论哪一种类型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说,相似地段换置房屋,**低是拆一还一;重新分给宅基地的,新分的宅基地不得低于原有合法面积,再加给同规模建房重置成新价值的货币;给钱的包括房屋价值和宅基地补偿。
具体来说,农村的集体土地与城市的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是有区别的。
第一,农村的集体土地补偿分为农村房屋补偿与农村耕地补偿。农村房屋补偿参考以上所说,农村耕地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此外,需要对失地农民办理并落实社会保障,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应将社保费用划入农民社保资金专户。
第二,城市的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关于评估方法,有好几种,可并用,一般有以下几种: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是房屋拆迁评估中、**适宜的评估方法。法律规定,当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该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但也需要注意,其并不是法定的“唯一”评估方法。此外,常用的评估方法当中,还包括:基准地价修正法、长期趋势法等。
对评估报告或评估结果不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重新鉴定等,如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
在征收拆迁案件中,维权的胜利结果并不容易,长则好几年,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还需要权利人自己对维护权益的决心,不轻易妥协,以及合法有理的专业操作。 2019-10-31 17:21:49 -
154****9411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2019-10-31 17: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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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人,一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水断电,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不如趁早找到合适的地方重新开始生产生活,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这些被拆迁人往往只想到了自己的不便,而没有想到这样作可能会对自己在拆迁中的利益争取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一旦你轻易撤离,拆迁方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缘无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无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拆迁方这个时候往往会利用这个时机,先把房子拆了,让你心理产生恐慌情绪,继而失去要价的本钱。而且如果被拆迁人轻易搬走,就会给拆迁方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你没有坚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如果拆迁方一旦确认这一点,会直接导致给你的拆迁补偿报价大大降低。此外,由于被拆迁人搬了家,不在被拆迁地方居住,就失去了第一时间获取**新拆迁信息的机会,继而在拆迁谈判中陷入被动地位。 技巧二: 誓死维权但决不作无谓牺牲 要想获取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首先要有一颗坚定的心,在拆迁中逆来顺受,缺乏斗争勇气的人是不可能拿到一个满意拆迁补偿的。但是,拆迁维权行动千万不要盲目进行,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一味个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个人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佳手段。在遇到拆迁方或者拆迁中的出租方要求你及时搬家或者侵犯你的住宅或经营场所时,尤其是在非法强拆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几十号甚至几百号人助阵,被拆迁人一定要稍安勿躁,切不可以卵击石,进行无谓的抵抗,那样不但不能挫败对方,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第一时间减少损害,寻求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或者提前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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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人,一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水断电,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不如趁早找到合适的地方重新开始生产生活,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这些被拆迁人往往只想到了自己的不便,而没有想到这样作可能会对自己在拆迁中的利益争取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一旦你轻易撤离,拆迁方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缘无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无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拆迁方这个时候往往会利用这个时机,先把房子拆了,让你心理产生恐慌情绪,继而失去要价的本钱。而且如果被拆迁人轻易搬走,就会给拆迁方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你没有坚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如果拆迁方一旦确认这一点,会直接导致给你的拆迁补偿报价大大降低。此外,由于被拆迁人搬了家,不在被拆迁地方居住,就失去了第一时间获取**新拆迁信息的机会,继而在拆迁谈判中陷入被动地位。 技巧二: 誓死维权但决不作无谓牺牲 要想获取一个合理的拆迁补偿,首先要有一颗坚定的心,在拆迁中逆来顺受,缺乏斗争勇气的人是不可能拿到一个满意拆迁补偿的。但是,拆迁维权行动千万不要盲目进行,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一味个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个人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佳手段。在遇到拆迁方或者拆迁中的出租方要求你及时搬家或者侵犯你的住宅或经营场所时,尤其是在非法强拆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几十号甚至几百号人助阵,被拆迁人一定要稍安勿躁,切不可以卵击石,进行无谓的抵抗,那样不但不能挫败对方,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伤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第一时间减少损害,寻求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或者提前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技巧三: 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 拆迁过程中拆迁方经常会向你送达有关资料和文书,比如:拆迁的通知、限期拆除的通知、补偿决定等等,这些文件有的只是信息传达的作用,可有的则会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你没有确认所收到材料的内容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前,不要轻易在这些材料上签字。比如拆迁方给你送达评估报告,你没有看清楚,也没有对其中的具体内容一一进行核实就签字了,那么评估的程序对你来讲就已经发生效力了,一旦签字后再去质疑评估内容缺项漏项、面积不符等问题就会困难重重。此外,拆迁方还会根据你对评估报告的签字确认去申请裁决或征收补偿决定,从而对你做出极低的补偿。所以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倡导拆迁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不给对方以空隙。 技巧四: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拆迁补偿实质上就是拆迁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在没有拿到很好的谈判筹码之前,千万不要轻易报价。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在向你介绍完本次拆迁项目的相关政策后就会问你“你想要多少钱啊?给我们说说我们好给你去争取”等等之类的话。如果这时候你认为拆迁方是在和你讨价还价,那你就大错特错了,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所谓的怎样对付你的策略。在这个时候如果被拆迁人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已经输了一半,因为拆迁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作为被拆迁人,尤其是对拆迁毫无经验对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知之甚少的被拆迁人来说,面对拆迁方的说辞,一定要多听少说,冷静地判断其用意并沉着应对。关于拆迁补偿的报价一定要掌握时机和火候,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才能报价,否则,价格报高、报低都会很被动。只有掌握合适的时机报价才不会因为为报价过低而后悔,也不为报价过高而早早的被拆迁方盯上,才可以让自己从容地在安全的范围内争取**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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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拆迁怎样才合理答
这个没有杠杆去衡量,但是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只要这个事符合当地市场价的评估赔付的话就合理,要是不符合市场行情的话那就不合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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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拆迁补偿的依据无论从拆迁协议、还是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看,公产房拆迁的标的物是公产房屋的面积,而非承租人。因为动迁补偿款是按面积计算的。国家制定拆迁补偿的政策是针对家族的,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对象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人,补偿的权利是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公产房屋的拆迁补偿一、公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公产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度下的平均分配原则,它是以家族为单位,以承租人为代表而分配给家庭的。家庭成员均有承租权,因为家庭成员的福利利益不是源于户主,而是源于国家政策。因此,公民承租的公产房是以承租人为记号的所有权归他的房产。在此情况下,公产房又分为直管房和自管房。直管房即直管公房,所有权归国家,管理形式表现为某市某区第某个房产经营管理所,简称房管所。自管房即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或集资或自建而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那么,公产房的附随权利能否由公民自由处分呢?公产房的附随权利即公产房的使用权、居住权。承租公房就是向国家或企业缴纳房屋租金,而将该房屋归本家庭使用的行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家庭人口众多,承租证上只能写一人,通常写户主。若单从现象上看,承租人是谁,该房就归谁,他有权处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正如前所述,公产房分配是出于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繁衍的需要分配给家庭,主要解决家庭居住问题,使得人有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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