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产权房一直以来小产权房就一直徘徊在楼市灰色地带,虽然价格相对普通房子优惠许多,但因为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不能上市交易,即使买了也只能行使居住权,没有所有权,而且从政策层面来讲,已经不止一次提及小产权房问题。
全部4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如何拍卖?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如何售卖?
158****6778 | 2019-10-24 23:51:19-
153****6114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房5年后可以买卖,是指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两者任意满足一个时间即可。 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 2019-10-24 23: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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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22 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9-10-24 23:51:41 -
152****7025 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
-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
-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
-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2019-10-24 23: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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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可联系我,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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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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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满5年是指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满5年。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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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合作社集资建设的住房项目 -住满五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以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的日期为准 -预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受让人必须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并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原预购单价 -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购房人不需要补交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新的购房人必须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超标的按规定补交综合地价款 -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时,其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国土房管局公布的**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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