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终连带清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分层次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价。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
全部3个回答 >物业费可以半年一交吗?物业费预交一年合理吗?
135****8369 | 2019-10-24 01:05:50
已输入 0 字
已有3个回答
-
145****4509 这个各地规定不同,有地方规定不得预收6个月以上的费用,有的规定不得预收12个月以上费用。以杭州为例:
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相应费用在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列支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按以业主为收费对象的原则确定。 2019-10-24 01:06:16 -
148****6606 物业费要求预交一年是不合理的,物业管理费在前期物业管理时期,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管理区的设施设备、配套完善程度,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服务等级,物价部门根据服务等级批准一个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多层的**低的等级是0.2元。
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现实生活水平协调一致,既不能超出业主的实际承受能力,也不能一味降低收费水平,进而造成业主房屋财产的贬损和制约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研究和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面向实际,客观决策。
2019-10-24 01:06:12 -
147****4593 不合理,乱收费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南京为例:
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2019-10-24 01:06:08
加入交流
相关问题
-
答
-
答
工商部门不会对这个问题做规定,按照物业合同来交。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山东省 现行的 可以预收不超过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可以预收不超过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全部3个回答 > -
答
物业费不需要预交一年,也可以按照每月来进行缴纳,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期间,通常会预收三个月,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或者是使用人的权益一次性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能擅自向业主或者是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以及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小区物业费包含的内容通常有以下6个:1、管理以及服务人员的工资以及福利费,但是不包括管理以及服务人员的奖金。2、公共设施以及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以及保养等相关费用。3、小区内的绿化管理费用,比如农药化肥费、绿化用水费以及杂草清除费等等。4、清洁卫生费,其中包括清洁工具费、垃圾外运费以及化粪池清洁费等等。5、保安费,包含保安室,租金、保安使用设备费等等。6、利润。
-
答
根据目前国内《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综上所述,目前物业管理收费分两种,公有住房和商品房:1、公有住房收费国家有出示政府指导价,因此以政府指导价为标准;2、商品房属于市场调节价,服务越高,收费越高,没有确定的标准,因此以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全部5个回答 >